老人在养老中心摔倒了,是谁的过错?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6-05-06
【案情简介】
马某入住某养老中心,入住时该中心对其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其“行走于平地”项目得10/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评定其跌倒风险为低度危险,仅需采取标准防跌倒措施。后马某在养老中心通往卫生间的途中,被院内日常通行道路上明显高于地面数公分的井盖绊倒,导致骨折并住院治疗。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养老中心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2023年4月14日,XXX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养老中心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向马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50699.69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是养老机构作为特殊经营场所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裁判结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关键法律适用要点如下:
1.养老机构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义务标准高于一般经营场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为身体机能较弱的老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适老化改造成为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组成部分,其需主动排查并消除老年人生活、通行中的安全隐患,该义务是对民法典安全保障义务的特殊细化要求。
2.养老机构的过错具有法定认定依据
本案中养老中心院内通行道路的井盖高于地面数公分,属于明显的安全隐患,其未进行适老化整改、未消除该隐患,属于怠于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与马某的受伤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的划分遵循法定的过错相抵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其未充分观察周边环境导致摔倒,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据此酌定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是过错相抵原则的合法适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适老化改造的法定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适老化改造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安全保障义务相结合,从司法层面明确养老机构的适老化改造并非“自愿义务”,而是法定责任,推动养老机构重视场所安全设计与改造,提升养老服务的安全标准。
本案在依法保护老年人人身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老年人自身的合理注意义务,责任划分严格遵循民法典的过错相抵原则,体现了司法公平。
本案为老年人维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明确了养老机构未尽适老化改造、未消除安全隐患导致老年人损害时,老年人可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现行法律,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有效保障了养老消费中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