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隐形父亲”!家庭教育指导令让父爱“归位”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6-01-30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子女的教育问题日益凸显。虽然夫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和法定责任却无法割裂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离异后一方当“甩手掌柜”、常年不探望子女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长期缺失父爱或母爱,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明确《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是一纸空文,而是通过司法的力量,强制“缺位”的父母履行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
【案情简介】
2011年,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杜某乙。201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父亲杜某甲每月可探望孩子一次 。然而,协议签订后的十余年间,杜某甲从未履行探望义务,甚至逐渐与孩子断绝联系 。
杜某乙正处于青春期,渴望得到父亲的关心呵护,故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父亲每月至少探望一次,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职责 。在庭审播放的视频中,杜某乙流露出对父爱的强烈渴望,表示“很羡慕别的同学有爸爸陪伴成长”,每当同学提起父亲时他都在回避 。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也是法定义务,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属于长期忽视未成年子女情感需求,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对此,法院并未止步于简单的判决,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庭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并向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每月具体探望的协议。随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协助探望,帮助这对十余年未见的父子顺利“破冰”,最终杜某乙找回了父爱,父子关系重归融洽,孩子成绩也稳步提升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律师分析】
本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的典型案例,对于离异家庭中“生而不养、离而不望”的现象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教育意义 。
1. 纠正认知误区,探望是义务而非“可选项”
许多离异父母存在误区,认为探望权是可以放弃的权利。律师强调,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 。本案中,父亲杜某甲长达十年不探望,导致孩子产生心理落差和自卑情绪,这属于典型的家庭教育责任缺位 。法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指出:父母的教育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必须依法履行 。
2. 关注心理需求,弥补情感缺失
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引导。父亲角色的长期缺席,可能导致孩子缺乏男性角色榜样,影响其社交能力及心理健康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法律上的纠纷解决,更是情感上的修复。律师建议,离异夫妻应将大人的恩怨与孩子的成长分开,即便不再是夫妻,也永远是孩子的父母,应共同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
3. 司法与社会联动,确保执行实效
《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非一纸空文。为了确保执行效果,各地法院探索了“部门联动”机制,与妇联、教育局、青少年社工等多方合作 。在本案中,正是通过社工的专业介入和协助探望,才让这一纸判决真正落地,实现了父子关系的实质性修复 。律师建议,遇到类似探望受阻或一方拒绝探望的情况,当事人可积极寻求法院及相关社会组织的帮助,利用法律工具维护亲子权益。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打破了以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让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它通过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温度,告诫每一位父母:婚姻可以解体,但爱与责任不能缺席。通过本案我们看到,通过司法干预和社会力量的介入,即便面对长达十年的隔阂,亲情依然有修复的可能 。希望每一位离异父母都能以此为鉴,依法带娃,让孩子在完整的爱中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