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的遗产该由谁管?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11-11
【案情简介】
方某与浙江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山支行签订《个人循环抵押借款合同》,借款50万元,并以其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半年后,方某意外死亡。其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银行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申请指定淳安县民政局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亦无遗嘱,但方某名下有淳安县千岛湖镇某小区不动产遗产,需指定遗产管理人进行妥善处理。银行与方某之间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系适格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本院申请为方某指定遗产管理人。淳安县民政局作为方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系适格的遗产管理人,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指定淳安县民政局为方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
一、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推选遗产管理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方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且无遗嘱执行人,符合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条件。
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浙江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某有抵押借款合同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涉及遗产管理的问题逐渐增多。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合法性,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混乱状态。这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有助于规范遗产管理秩序,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