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分手后能否要回?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10-10
【案例简介】
2019年,朱女士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朱女士跟随被告前往上海工地打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朱女士多次向被告转账:2020年4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累计向被告转账共计105300元。2024年2月14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将朱女士的微信拉黑,恋爱关系彻底破裂。后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105300元及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交往、恋爱期间最终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原被告之间恋爱关系已无法维持,结婚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朱女士在交往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的转账。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未按照农村习俗举办订婚、婚礼,但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后面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分手,原告的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返还之前转账给被告的105300元,结合双方当地习俗、同居情况,扣除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及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法院最终酌定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律师分析及提醒】
本案是婚恋关系涉及财产纠纷的一个较为常见的案例,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大额给付的性质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的小额财物往来(如节日、生日的小额红包、礼物),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性赠与”,分手后无法返还。但本案中,朱女士向被告的转账多为大额且累计金额较高,结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长期同居、具有结婚意向”的背景,这些转账更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即赠与的前提是“双方最终结婚”。当恋爱关系破裂、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受赠方继续占有大额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所以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综上,在此提醒,无论男女在婚恋关系中都应增强财产保护与证据意识,在真诚付出的同时,守护好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对待婚恋经济往来,既不借婚姻向对方索取财物,也警惕以“爱”为名的不合理财产让渡,避免因情感冲动导致大额财产损失。爱情需要真诚,但权益更需要清醒,守护好财产权益,也是对婚恋关系的理性呵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