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义务能否随意免除?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09-19
【案情简介】
刘某与毕某育有两子毕某根、毕某兵,离婚时约定长子毕某根由刘某抚养,次子毕某兵由毕某抚养。刘某再婚后未再生育,近年来随毕某兵生活。现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左腿部分截肢,生活无法自理,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毕某根每月支付4000元赡养费、每年探望不少于两次,毕某根、毕某兵平均承担医保报销后的医疗费,自己跟随毕某兵共同生活。
【调查与处理】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某的状况、本地生活水平及毕某根经济状况,判决刘某随毕某兵居住生活,毕某根自2024年9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每年探望不少于两次,刘某今后医疗费报销后由二人平均负担。毕某根不服,提起上诉,称2019年土地赔偿款已作为一次性赡养费支付,且自身患病、经济困难,请求将赡养费降至每月300元。刘某和毕某兵均不认可。二审中双方无新证据且对一审事实无异议,二审法院驳回毕某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赡养义务的法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毕某根以土地赔偿款为由主张已尽赡养义务,土地赔偿款是政府对土地征收的补偿,与赡养义务性质不同,不能免除其法定赡养责任。离婚及抚养权的变更,同样不免除成年子女的法定赡养责任。
二、赡养费数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确定赡养费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刘某的生活需求、健康状况、本地生活水平及毕某根经济状况。毕某根虽患病且经济困难,但这不能成为减少赡养义务的充分理由。其每月300元的主张,无法满足刘某的基本生活和护理需求,一审判决的1000元是合理的。
【典型意义】
本案对保障老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子女可能因各种原因逃避赡养义务,本案判决明确了赡养义务的不可免除性,警示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责任,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同时,为法院在处理类似赡养纠纷案件时提供了参考,强调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平衡老年人权益和子女实际情况,确保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