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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致残,可否向男方索赔?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07-15

  案例简介

  吴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2023年10月起,双方发生多次婚前性行为,2024年8月,女方王某感觉身体有恙,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即宫外孕,而后王某住院治疗,经手术切除了右侧输卵管,让王某伤心的是,她出院后,男友吴某态度竟大不如前,不但不照顾她,还因为知晓了她的病情,认为王某后期难以怀孕,而提出分手。王某伤心欲绝,想着自己刚遭受了巨大伤害,又被男友狠心抛弃,一纸诉状便将吴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8万元。

  审理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王某的身体健康受损是因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所致,而宫外孕又是王某和吴某的性行为所致。但是,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行为,宫外孕并不能预见,确属意外,因此,双方均无过错。然而,王某的身体健康确已受到损害,此后果如由王某一人承担,有失公平。故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吴某对于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对于王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的前提条件是适用归责原则导致的侵权,但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补偿王某18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谌小利,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

  恋爱期间女方因宫外孕致残,男方不属于侵权责任人,基于双方共同行为导致的意外事件,如果责任全归一方承担,势必会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理应由双方分担损失。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分担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主要依靠双方的意愿和法官的自由裁量。一个并不确定的补偿金额,只能是杯水车薪,远无法弥补宫外孕给女方造成的身心损害。所以,在日常交往中,男女双方都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学会保护自己,防患于未然。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谌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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