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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落地!农村妇女权益迎来关键保障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0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因婚姻状况变化导致的妇女权益受损问题,如“两头空”(即妇女因婚嫁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又未获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等。以下将展开讨论该法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条款及相关内容。

  一、防止“两头空”,保障妇女成员身份稳定性

  1、明确成员身份认定规则:妇女结婚后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资格,确保妇女不会因婚姻变动而失去权益。  

  2、户籍+生活关联双轨制:只要户籍在本村或与本村形成稳定权利义务关系,即使长期在外务工、经商,仍可保留成员身份。

  权益保留机制:因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相关条文: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一)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二、强化平等权利,禁止性别歧视

  1、禁止以婚姻状况剥夺权益: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其权益,确保妇女在土地承包、征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同等权利。

  2、提升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中的话语权: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必须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避免决策层完全由男性主导。乡镇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有权责令改正违反法律的村规民约,防止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

  相关条文:

  第八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二十八条: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构建多元化维权机制,强化法律救济

  1、构建调解、仲裁、诉讼三重维权机制,若侵害妇女权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相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进入新阶段,该法通过法治手段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使妇女真正实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相信伴随着普法宣传及基层监管的加强,妇女权益保护将真正的从“纸面权利”转化为“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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