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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在婚姻家事领域的适用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06-26

  【案例简介】

  林某(女)、卿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一子,已经成年,在某高校就读。自2013年起一家三口一直居住生活在江苏省无锡市,但户口一直在老家四川省南充市。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吵架,2023年下半年卿某回到南充市生活。2024年初,林某(女)收到卿某在南充市蓬安县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起诉材料。但因为孩子对父母离婚的事情反应很大,有厌学、逃学的情形,林某怕影响孩子的学业不同意离婚,想等孩子毕业后如果双方仍然没有办法继续生活,再行离婚。另一方面,林某不希望老家亲属非议自己的婚姻,故向蓬安县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案情分析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证明林某经常居住地在无锡,以及具体移送至于无锡哪个区的法院?

  本案中,林某存在跨区居住的情形,并且没有及时登记、更新居住信息,居住信息存在断档,以致在调取居住信息的时候遇到了困境,无法开具相关的证明。后林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煤气的缴费记录、社保权益单以及孩子学校老师的情况说明,证明林某在被起诉前一年内实际居住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在跟蓬安县人民法院沟通的过程中,法院表示原则上他们是需要提供居住证明。为此林某就其家庭及长期居住在无锡市新吴区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因工作时间问题有时会错过登记,且孩子长期由其独自抚养,经济压力大,蓬安县人民法院与无锡相距遥远,在无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了案件的开展,避免诉累。另外,考虑到孩子对父母离婚的反应过大已经影响到了学业,移送管辖更便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最终,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提醒】

  离婚案件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纠正这种程序错误,确保管辖法院的合法性。若被告实际居住地与起诉法院不一致,管辖权异议可避免被告因异地应诉增加诉讼成本(如差旅、时间等),保障其平等参与诉讼的权利。

  同时,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上可能存在裁判尺度差异。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可能改变实际审理法院,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结果。若夫妻财产分散在多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更便于财产调查和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原告明知管辖错误仍坚持起诉,被告提出异议可促使案件移送至正确法院,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审理周期延长。并且被告可能通过管辖权异议争取时间(如收集证据、协商谈判等),但需注意滥用异议可能导致法院训诫或罚款。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通常为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逾期则丧失权利。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如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住所是否属实),不涉及实体问题。异议成立则移送管辖;不成立则裁定驳回,被告可上诉。

  总之,管辖权异议是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维护程序正义和实体权益的重要工具。合理运用可降低诉讼成本,甚至影响案件最终结果;但滥用可能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或负面评价。建议在专业律师协助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自身的需求选择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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