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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个体工商户偷逃税款案剖析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5-05-15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省局转办的省公安厅纪检组移送的涉案线索对江苏A测评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展开税务稽查。

  通过约谈攻心、资金穿透、实地检查等综合检查方式,确认A公司为了冲抵没有发票财务无法入账的费用及与该单位经营无关的支出,利用13名个人身份证先后办理23户个体工商户,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涉嫌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                                                                                                   

  【调查与处理】

  无锡市税务局稽查局对A公司迅速制定检查方案,通过征管大数据比对分析相关个体户发票开票情况及流向、深入分析A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个体户资金流向、开展约谈和实地核查进一步排查疑点等全方位多维度梳理,理清A公司构建"开票-受票"闭环交易网络实施偷税的涉案事实。

  A公司2019-2023年度期间,利用13名个人身份证先后办理23户个体工商户,为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合计1,598份,价税合计金额为52,186,956.43元。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追缴A公司涉案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将A公司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范围,对本案涉及的23户个体工商户拟立案检查。

  【法律分析】

  仔细剖析A公司等案件,涉及违法行为应属于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侵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企业通过取得虚开发票的方式,冲抵没有发票财务无法入账的费用及与该单位经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该类违法行为属于虚假纳税申报,认定为偷税。

  以本案为例,虚开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在新经济形式、新技术手段下呈现出新特点。

  (一)新型违法模式剖析

  1、利用“亲情掩护”形成隐蔽防火墙。利用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中形式审查的特点,通过血缘、地缘关系构建防火墙,形成"代持经营-集中控制”的违法网络。本案中,23家个体户(13个业主)涉及1个家族体系和朋友关系,呈现"伞状"关联特征。

  2、操作手法呈现“技术反侦察”的特征。一是通过有限的开票终端控制多个经营主体,降低硬件投入成本的同时制造“独立经营”假象;二是利用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将单张发票金额精准控制在10万元以下,并且将开票时间均匀分布在申报期不同时段,规避税务机关的大额发票预警和集中开票预警;三是短期成立用于虚开后迅速注销。至检查时已有17户个体户注销,平均开业时间不足两年,重复使用业主名字。

  3、形成业务、资金及人员的全环节闭环特征。一是业务上通过虚构“技术服务-销售”全链条服务,利用现代服务业进项抵扣优势进行税收套利;二是资金上形成回流,通过"公对私-私对私-私对公"的多层资金划转制造真实交易表象;三是人员闭环,财务、法务、实际控制人形成攻守同盟,应对税务部门的检查。

  (二)行业典型性分析

  该单位所在的认证认可服务行业具有以下特点,行业存在大量外包工序(如技术支持服务等),成本构成中人工费用占比较高(本案中虚列成本占比达39%),产品迭代快,相比有形货物具体服务内容更加难以追溯。在现有的经济新形态下,各类事务所、咨询、监理等高人工、高利润服务性行业普遍滥用此模式,通过收受咨询类服务类发票冲抵人工费用或调节利润,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三)滥用税收优惠思考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这也给利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偷逃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本案中,该单位就是滥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通过个体工商户虚开发票,冲抵没有发票财务无法入账的费用及与经营无关的支出,以此达到偷逃税款的违法目的。

  (四)案件征管漏洞反思

  1、市场主体登记环节: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其目标之一为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这些措施激发了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但同时也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利用的机会,特别是在对个体工商户实际控制人识别机制缺失以及注册地址形式审查难以防范,存在大量“幽灵经营”。

  2、税收监管环节:一是对企业开票环节的管控不及时,在发票监管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开发票行为、对发票开具流程的监管不够严格。二是新的征管模式下,企业申报已普遍采用自主网上申报的方式,对于企业申报中存在的异常现象缺少实质性审核,容易造成监管不到位,而给走逃失联、暴力虚开提供了较大空间。

  3、税收协同治理环节:一是在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信息仍存在壁垒,导致资金流水异常难以监控,对新型洗钱手段的应对能力不足。二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打击虚开违法犯罪的效应未达到最大化,对于虚开发票违法犯罪的震慑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本案揭示的“亲情化掩护+技术化操作+闭环化运作”新型偷税模式,对当前税收治理体系提出严峻挑战。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类似违法手段呈现智能化、隐蔽化、团伙化趋势。我们需要以本案为鉴,在制度建设、技术应用、执法协同等方面持续创新,着力构建“数据驱动、精准防控、多元共治”的现代税收治理体系。同时,该案也警示纳税人:在“以数治税”监管背景下,任何企图通过“伪创新”手段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将无所遁形,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正道。

  【典型意义】

  对于本案中发现的新型违法模式,需要各部门合力协作、共同应对,多维度综合防范虚开发票风险。

  1、进一步提升征管质效,构建监控体系。一是进行主体画像,建议建立个体工商户“关联度指数”,综合经营者年龄、从业经历、关联企业等指标进行风险评分,建立个体工商户“健康度”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评分对高风险主体实施"发票限额限份”管理;二是开展行为监测,建议开发“发票检测系统”,对票面信息相似度、开票时间密度、设备指纹等要素进行机器学习分析;三是建立“反闭环资金分析模型”,自动识别“公转私-私转私”多层资金异常流动。

  2、强化执法协同,强化司法衔接。一是构建“税务-市监-公安-金融”四方协作机制,实现“注册登记-经营行为-资金流向-刑事侦查”全链条监管;二是在重点行业推广“税收共治平台”,接入企业ERP系统进行数据验证。三是建立涉税案件“双向咨询”机制,提升行刑衔接效率。

  3、加强涉税宣传,提升惩戒力度。一是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普及涉税相关知识和法规要求,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二是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群众举报,对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虚开发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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