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违法原料的消毒产品案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2025-03-07
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国家“双随机”检查任务中,对某消毒产品公司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查及该公司生产的某抑菌膏产品标签未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据此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抽检该产品送具有CMA资质的某检测机构进行卫生质量检测。后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显示检测出样品中的丙酸氯倍他索102.8μg/g、硝酸咪康唑13574mg/kg。经进一步调查,该产品是通过委外加工膏体原料,后进入公司再添加有效抑菌化学原料混合、灌装、包装、检测等至成品出厂。通过检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原料成品库、原料采购资料、生产销售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调查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材料,请求被委托生产膏体原料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查,最终认定该公司生产的某抑菌膏产品标签未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且与备案的评价报告标签内容不一致;产品中含有激素丙酸氯倍他索、抗真菌药物硝酸咪康唑等禁止添加的原料;确认产品成品货值金额,已灌装但未完成出厂检测及外包装的半成品货值金额,产品总货值金额;已售出数量,销售产品实际交易费用尚未结算,违法所得不能认定。
综上,该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违法原料消毒产品的行为,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三十条、《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8.1要求,依据《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21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该产品标签未标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的行为,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中7.1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整改,主动召回并销毁不合格产品,根据《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规定,经市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后,给予该单位按低档(20%)进行裁量合并处罚罚款。当事人主动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监督员对整改情况回头看,未再次查及上述违法行为。行政部门对消毒产品网上备案平台上的该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予以撤销。
消费者前往药店选购药品时,一些工作人员在多种原因促使下,主动推荐购买一些抗(抑)菌制剂。而含有激素、抗生素等违禁添加物质的抗(抑)菌制剂,给消费者感觉起效快、疗效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使用,可能会导致不良反应。很多消费者对此缺乏防范意识,也没有鉴别能力。因此要求对生产企业重点开展违法添加相关违法典型案例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宣讲;对经营单位针对虚假、夸大宣传、诱导消费者行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普法宣传;对消费者开展抗抑菌产品不是药品,如何辨别并规范使用抗抑菌产品等方面开展科普宣传。通过对全人群的普法宣贯,全面提升社会知法守法意识,从而推动抗(抑)菌等消毒产品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