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拆!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2024-11-21
近日,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澄东南片区交通执法人员在巡查S259华陆路时,发现一起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搭建阳光房行为,该行为严重违反公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现场测量勘验
经交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进行现场测量勘验,确认该阳光房外部距离公路边缘6.5米,内部距离公路边缘11.2米。经计算,该阳光房总面积77.08平方米,全部位于公路建筑控制区域内。
立即执法行动
交通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场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告知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法搭建的阳光房。
责令整改结果
11月14日,在交通执法、综合执法等部门的联合监督下,当事人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有效维护了公路路产路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影响交通安全,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交通小贴士
全社会要共同关注公路产权保护,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与畅通。最后,给大家科普一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该如何界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编辑:张恒睿
审核:黄国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