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老年人,从重处罚!
来源:市民政局2024-09-05
【案情简介】
被告人翁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雇用孙某、邓某等,先后在福建省、湖北省等地成立实业公司、酒水商行等,并雇佣李某等在未经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虚构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向不特定群体进行公开宣传,通过承诺高额返现,以及赠送投资金额等额的积分用以兑换礼品的方式,针对老年人这一目标人群进行非法集资,用后吸钱款支付前吸钱款的高额返利、维持整个集资平台运转,导致部分集资款无法返还。该案共290名被害人中,年龄在60岁以上的被害人,占总人数的94.3%。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翁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孙某、邓某受雇于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传单、举办宣传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实施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酌情从重处罚;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再次故意犯罪,均酌情从重处罚;翁某、钟某、邓某、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部分投资参与人实物返利部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法院判决:被告人翁某、钟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对造成各集资人损失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老龄化程度加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案件屡见不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数据,全国检察机关2023年至今年6月起诉该类犯罪2275人。该类案件瞄准老年人养老需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借助旅游、家政、医疗等名义,通过组织聚集活动、传单宣传等方式,引诱老年人进行“投资”,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养老投资需谨慎,“高额回报”要小心。广大老年朋友要进一步提升反诈意识,多关注新闻媒体、社区宣传发布的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了解当前多发的诈骗手法,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谎言,牢记“没有免费的午餐”,看好自己的钱袋子,提高识别能力。同时,家庭成员要及时关心和帮助老年人,提高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