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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支持!

来源:市民政局2024-06-21

  【案情简介】

  吴某(遗赠人)与范某(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范某对其生活进行照顾并处理丧葬事宜,其将约定的财产赠与范某。吴某去世后,因有关产权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其他亲属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吴某(2020年死亡)与周某(2018年死亡)系原配夫妻,两人未生育子女。吴某的父亲于2002年死亡、母亲华某于1954年死亡,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华某去世后,吴某的父亲与谈某(2014年死亡)再婚,婚后又生育两个子女,并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两位。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在吴某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为其领取退休工资,帮其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日常起居,在吴某住院治疗期间帮助处理相关事宜及办理相关手续,且在吴某去世后为其操办殡葬事宜等,已尽到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被告虽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充分依据予以否定,故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遗赠人吴某的产权份额归范某所有。

  【法律分析】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有什么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协议生效后,扶养人应当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应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或遗赠,最后为法定继承。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传统家庭的结构转型,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益突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方式提供养老服务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避免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争议,遗赠扶养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遗赠财产的具体细节、违约责任等。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缓解养老服务矛盾,给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权,对实现老有所养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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