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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对养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吗?

来源:市妇联2023-12-14

  案情简介

  男方周某丧偶, 女方金某与前夫离婚,周某与金某系半路夫妻,双方于2009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体弱多病,自2011年3月起患多种重疾住院治疗,前后近4年的时间,周某共20次住院,5次大手术,身体极度虚弱,有时还神志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24小时全程陪护照顾。女方金某不惜对外举债帮助其治疗康复,同时每日悉心陪护照顾,好几次将周某从死亡线上拉回。后周某于2015年1月因病身故。周某生前没有立遗嘱,留下遗产(位于无锡市某地)房屋一套。

  周小某系周某生前与前妻陈某(先于周某死亡)共同收养的女儿。周小某未与养父周某、养母金某共同生活,对养父周某 患病期间照顾赡养较少。继母金某与养女周小某为分割该房屋份额发生纷争,继母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周某未立遗嘱,其去世后的遗产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金某、养女周小某继承。由于金某与周某婚后共同生活,且金某对周某生病期间陪护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同时金某已68岁,属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故在分配遗产时对金某应予以照顾多分。故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金某与周小某按份共有,金某占60%产权份额,周小某占40%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律师提醒

  1.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金某正是因为与被继承人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才能以配偶身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 本案办理中金某告知律师,周某生前曾多次口头表示房屋只留给金某一人,表达金某对他的不离不弃和精心照顾 。但金某拿不出 周某留下的任何有效遗嘱,其去世后的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周某如果生前能及时立下遗嘱,就能按照他的心愿做出安排,将其财产精准送给所爱之人,也能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3. 因金某提供了医院主治医生、护工及邻居、村民等证人证言,法院认可了金某对周某生病期间陪护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事实,法院判决金某应多分遗产,保护了老年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然而金某对外举债帮助周某治疗康复,遗憾的是由于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未以认可,无法争取相关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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