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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政局查处某学会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案

来源:市民政局2023-11-20

【案情简介】

        2021年末,无锡市民政局在对僵尸型社会组织摸排时发现,无锡市X学会近三年来无任何年检参检记录,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2021年11月和12月,无锡市民政局向无锡市X学会先后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无锡市民政局执法人员提取了江苏省社会组织业务管理系统截图、年检通知、业务主管单位反馈意见函、现场勘验笔录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执法人员持续联系沟通该学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无锡市X学会,协助其剖析自身现状,针对该学会注销存在的手续难点逐一化解,打消法定代表人的顾虑。2022年3月,该学会以简易程序成功完成注销。

 

【法律分析】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第一款:“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指出:“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本案例的核心在于执法机关始终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配合执法,最终促成该学会主动注销。主要特点:

        一是始终注重教育先行。针对该学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多次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联系该学会法定代表人。针对该学会法定代表人多年以来一方面希望能够解决学会的问题,怕被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又因为人员流失导致内部程序始终无法执行,不愿花费过多精力和时间,习惯打退堂鼓等的心态和做法,执法机关以主动促主动,开展相关法规政策内容教育,帮助法定代表人认识到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的相关后果,加强了其主动注销的意愿和信心。

        二是始终注重执法根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认真履行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集体讨论、送达等系列程序,还创新增加了法律顾问审核环节,对该学会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使被处罚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充分认识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可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下一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夯实了坚实基础。

        三是始终注重服务引导。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帮助被处罚单位主动改正错误。通过处罚教育改变法定代表人观念的同时,执法机关也充分考虑到该学会切实存在的客观问题,特别是其内部结构趋于解体,无法完成注销要求的正常手续这一核心问题。对此,依据省民政厅《关于简化“僵尸型”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有关程序的通知》,执法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指导协助该学会了解新规,后续办理注销的过程中依规简化了内部决策程序和清算程序,高效规范地完成了注销,引导帮助该学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修复了不良影响。

(拟稿人:周艳;审核人:徐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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