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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错杀张蕴古与唐代死刑复奏制度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3-07-13

  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即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方可处死,以免错杀。这一制度确立于北魏时期。隋朝文帝开皇十五年(595年)又出台三复奏,“死罪者三奏而后决”,死刑执行前要向皇帝请示三次。但隋文帝立法不守法,屡屡滥杀朝臣,“三复奏”形同虚设。只有到了唐朝太宗时期,因为时任大理丞张蕴古被枉杀一事,死刑复奏制度才算真正定型并得到完善。

  张蕴古枉死

  张蕴古是隋末唐初人,老家相州洹水(今河南安阳一带),幼时就聪慧异常,博览群书,还写得一手好文章。他记忆力超群,看过的碑文能过目不忘,棋局被打乱后能一子不差的复盘,“背碑覆局”这个成语即由此而来。张蕴古书读得好,却不是书呆子,对朝廷政治得失有很深刻的见解,“尤晓时务”。

  入仕后,张蕴古先是跟着庐江王李瑗到幽州(今北京)历练,任亲王府从六品上的记室参军,负责处理机要文书。因表现出色,贞观二年(628年)调到中书省当差。唐朝前期,中书省负责起草皇帝诏令,对张蕴古来说,这是一片新的天地,可以大有作为。

  张蕴古牢牢抓住了这个机会,在中书省期间,他上了一道名为《大宝箴》的奏疏,劝诫唐太宗李世民要“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爱惜民力,不要贪图享乐;开门纳谏,虚心听取大臣意见,不要自以为是、拒谏饰非;要豁达大度,“安彼反侧”,坚持五湖四海的用人方针,安抚好曾经的对立面。

  这个折子不但文辞好,道理更是讲得透,对于刚经过玄武门之变兄弟阋墙亟需稳定朝局收揽人心的唐太宗来说,不啻一服良药。唐太宗看过奏疏,龙心大悦,立马赏赐张蕴古两匹绸缎以示鼓励,并将其提拔为大理丞。级别虽然没变,仍为从六品上,但大理丞分管涉及尚书省六部官员和徒刑以上案件的审理,担负的责任重了很多,显然属于重用。

  贞观五年(631年)八月,河内人李好德“得心疾,妄为妖言”,得了精神病,整天胡言乱语,言语之间对朝廷和皇帝有不敬之词。在古代皇权社会,这是极其严重的罪行,要被判处死刑。

  李好德的案子经过层层上报,最终到了唐太宗那里。唐太宗下令大理寺将李好德扔进监狱,严加审判。具体负责处理此案的,正是张蕴古。

  张蕴古经过调查,认为“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说犯忌讳的话,可以减免处罚。

  唐太宗听完张蕴古的案情汇报,“许将宽宥”,决定不再追究李好德。此事本已平息,但张蕴古却干了一件愚蠢至极的事。据《贞观政要》卷八《刑法第三十一》记载,张蕴古竟然跑到监狱里,将唐太宗的决定提前告诉了李好德,还公然在狱中陪李好德下棋解闷。

  负责监察朝廷百官的御史台副长官持书侍御史权万纪发现了此事,立马弹劾张蕴古: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相州刺史,而张蕴古老家就在相州。张蕴古包庇李好德是精神病,分明是为了讨好家乡父母官,属于官官相护,徇私枉法。

  唐太宗认为自己被张蕴古耍了,盛怒之下,当即喝令左右,将张蕴古拉到长安街市上斩首示众。

  唐太宗追悔

  张蕴古的血迹还未干,唐太宗的心情立即沉重起来,“既而悔之”。张蕴古泄露朝廷机密确实有罪,但罪不至死,根据唐律最多判处一年半徒刑。唐太宗说人家执法犯法,难道自己就按律治罪杀人了?

  杀张蕴古后,唐太宗又想起当年杀卢祖尚,“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那是在贞观二年(628年)十月,唐太宗要调时任瀛洲(今河北河间市附近)刺史的卢祖尚到交州(今广东广西南部和越南北部一带)当都督。卢祖尚本来在朝堂上答应得好好的,但回家后考虑再三又反悔不想去,毕竟唐朝时交州还是烟瘴之地,生活不易。

  唐太宗派宰相杜如晦传旨去做工作:普通百姓都讲诚信,你卢祖尚身为朝廷高级官员,不能连这点觉悟都没有吧;你先去工作一段时间,三年后就把你调回来。卢祖尚推脱交州瘴疠流行,必须经常喝酒抵御,而自己偏偏喝不了酒,去了可能就交待在那里了。

  这年的十月十五,唐太宗又亲自召见卢祖尚,苦口婆心劝他赴交州任职。卢祖尚还是不为所动。“上大怒”,唐太宗放出狠话:“我使人不行,何以为政?”当场将卢祖尚“斩于朝堂”。

  三复奏确立

  张蕴古和卢祖尚枉死,都是因为刀子太快,不给龙颜大怒的唐太宗留一点思考和反悔时间。事后,唐太宗对宰相房玄龄等人进行了批评:朕当时只是在气头上,你们一句话也不说,不给朕台阶下,有关部门又不请示核准,就拉出去斩了,事情不应该这么办。“朕当时盛怒,即令处置,公等竟无一言,所司又不覆奏(即复奏),随即处决,岂是道理。”

  唐太宗由此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在死刑执行程序上,为了避免再犯错,遂下诏“自今有死罪,虽令即决,仍三覆奏乃行刑”。从今以后,处决死刑犯,即使是皇帝下令斩立决,执法部门也必须反复上奏请示三次,得到最终核准后才能执行。唐太宗以追求依法判案为目标,在他看来,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定罪才是关键,至于自己掌握的最高司法权力是否会受到制约,并不重要。

  唐太宗在完善复奏制度的过程中,显现出高度的政治理性,而任何一项制度,都难以一蹴而就。三复奏制度建立后,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执法部门上奏的速度太快,往往一会功夫就连续请示三次,“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根本达不到纠正定罪不当的效果。

  贞观五年(631年)十二月初二,唐太宗下令修复三复奏的漏洞,“自今后,在京诸司奏决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诸州三覆奏”,在京师地区行刑要五次复奏,在地方州县行刑要三次复奏。复奏速度不能太快,必须隔天进行,五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两次,当天复奏三次;三复奏行刑前一天复奏一次,当天复奏两次。只有犯下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长辈恶逆之罪的人犯,才可复奏一次即行刑。处决人犯当天,“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皇帝不吃肉不喝酒不听音乐不看舞蹈,以示帝王悲天悯人之心。由此,唐代死刑复奏制度正式确立,“自蕴古始也”。

  制度是刚性的,执行制度的人却是富有弹性的。唐太宗要从错杀张蕴古事件中吸取教训,要慎罚恤刑,避免滥杀无辜。执法人员却认为张蕴古之所以被杀,是因为断罪过轻,如果当初直接将李好德打成谋反罪,张蕴古就不会因触怒皇帝而死。因此,“自张蕴古之死,执法官员以出罪为戒;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执法部门判案时都往重里判,无罪也判刑,轻罪重刑大行其道。

  贞观十一年(637年)一月,唐太宗对此有所察觉,就问时任大理卿的刘德威。刘德威回答:陛下您还记得当年的张蕴古吗?大家都觉得您喜欢从重从严,所以判案时都顶满格去定罪。虽然法律中有“对判刑过重的执法官员减三等处罚,对判刑过轻的执法官员减五等处罚”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判刑过重不会受到任何处理,判刑过轻却比法律规定处理的还重。执法官员没办法,只有从严从重判案,“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耳。”

  唐太宗听后,没想到枉杀张蕴古的恶劣影响竟然如此难以肃清,当即指示执法部门,明确要求执法官员判案必须以律文为准绳。大唐执法官员判案风气立行立改,“由是断狱平允”。

  为保证执法官员切实执行死刑复奏制度,《唐律疏议·断狱》还规定“诸死罪囚,不待覆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如不等朝廷的最终核准就处决人犯,执法官员流放两千里。即使皇帝批准了死刑判决,也要等到诏书到达三天后才能执行。如敢提前行刑,则判处徒刑一年。

  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得皇帝有足够的时间去思考是否必须判处死刑,且在此期间案情如有变化还可以及时纠正。

  对冤假错案最好的补救,是建立纠偏机制,用制度来避免再次犯错,而不仅仅是平反了事。张蕴古以一人之死换来唐代死刑复奏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史书记载,此后“全活者甚众”。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吴鹏;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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