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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看劳动者权益保障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3-07-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无锡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电子厂招工为由将赵某从苏州带至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进行务工,,其间无锡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向赵某收取租房押金、体检费共计人民币150元。

  工人赵某来到羊尖镇后,发现实际工作地点并非是原先承诺的电子厂,而是羊尖镇某电动车厂,赵某认为某服务外包公司单方面违约,要求解除劳务合同并退还租房押金和体检费用。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在来到羊尖司法所之前,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已退还赵某80元,尚余70元未退还。现赵某至羊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无锡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退还剩余70元费用。

  【调查与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确认了申请人赵某的身份信息,详细记录了当事人赵某的表述和调解要求,向他承诺一定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协调好他和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纠纷。

  经过分析,这起纠纷被定义为劳务合同纠纷,因劳务外包公司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导致工作地点变更,构成劳务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本案的难点在于,多数劳务公司并不会将劳动地点作为劳务合同的必要构成要件,且赵某和无锡某服务外包公司之间仅有口头的承诺,尚未签订纸质劳务派遣协议,如果劳务公司矢口否认,不愿承认先前承诺的工作地点是电子配件公司,那么劳动者赵某很难提出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某服务外包公司的负责人章经理,章经理承认1月份在苏州招揽了一批劳务工人,当时口头承诺年后的工作地点是羊尖镇的电子厂。然而年后因原电子厂的招工计划有变,不需要外包工人了。因此,公司协调了另一家电动车配件厂劳务工作,当时同一批其他工人都愿意协调,但只有赵某不愿意接受调整工作地点,人事已经和周某对接完毕,退还了租房押金费用80元,但公司认为体检费用是专门针对工人个人的服务费用项目,相关体检消费已经发生,无法退还。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周某转述了劳务公司一方的回应。周某表示无法接受,虽然体检费用金额不大,但是当时承诺的工作地点是电子厂,但是去工作了才发现的电动车厂,是劳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工作目的没有实现,受到了劳务公司的欺骗,因此之前的体检费用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

  按照法理来说,此件矛盾纠纷的性质是劳务合同纠纷,因劳务公司一方未按照口头承诺的工作地点安排工作,导致申请人周某不能实现自己的工作目的,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支出理应由违约一方承担。虽然双方承诺的工作地点未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是劳务公司先前已经承认关于工作地点的表述,合同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订立,视为双方先前已经达成合意。工作人员又从情理的角度做通劳务公司的工作,周某是外地人来锡工作,作为外来务工人员经济较为拮据,付出了体检费用也没有达到工作的目的,而且体检报告只有一周的有效期,已经错过了入职其他工作出示体检报告的合适时间。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劳务公司也理解了周某的困难,愿意退还这笔体检费用。

  至此,一起有关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务合同纠纷最终得到妥善化解,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法律分析】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此类法律关系应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申请人周某与劳务公司口头达成关于劳务关系的合意,劳务提供的地点、方式和报酬构成劳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当周某到达工作地点时,发现工作地点并非先前承诺的电子厂,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周某的主要支出在于租房押金和体检费用,他有权要求由劳务外包服务公司承担这笔费用。

  【典型意义】

  在劳动密集型地区,以劳务外包的形式组织生产较为常见,因法律意识淡薄或是客观情况的变化,偶尔会发生劳务纠纷。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适用的法律规定不甚相同。一些提供劳务人员常常有文化程度不高、维权意识淡薄等心态,面对这种情况会选择放弃维权,因此,本案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教育价值。

  从法律意义来看,本案将一件劳务合同纠纷剖析得较为全面,从法律关系、合同构成、违约事由、损失赔偿等多角度分析了申请人周某和劳务外包公司之前是否达成了关于劳务地点的合意,以及劳务外包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周某体检费用的支出。在调解过程中说理详细,使得双方当事人都能信服调解员分析的实事情况和法律依据。

  从社会意义来看,虽然本案涉及的金额不高,但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充分重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耐心给双方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体现了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同时还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导劳务公司一方体谅外来务工人员的难处,起到了较好的教育作用,将一件纠纷快速平息。最后,也起到了鼓励劳动者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作用,具备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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