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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电子公司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法定检验进口商品案

来源:无锡海关2023-02-10

  【案情简介】

   无锡某电子公司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23742****5461项下,向海关申报进口2台日本产分离机(商品编码为847****0,属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当事人就该2台设备在太仓海关申请报检(检验检疫编号为1200*****86),目的地为无锡市新吴区,需在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经无锡海关查验发现,上述2台进口法定检验商品在未经海关检验的情况下,该公司已擅自开启了商品外包装并移至公司车间内,无违法所得。无锡海关依法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法定检验进口商品。

  【调查处置】

   鉴于当事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无违法所得,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无锡海关对当事人科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进口法检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该法条确定,先检验、后使用是进口法检商品的法定管理秩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次劣商品进口,保障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中的“使用“包括对进口商品的加工、装配、组装、调运、安装、调试等多种情形。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保持进口法定检验商品适合检验的原始状态,经海关检验后方可使用。本案中,两台进口商品为进口法检商品,当事人在未经目的地海关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货物开启了商品外包装并移至公司车间内,破坏了进口商品检验现场的原始状态,从而无法实施检验,违反了进口商品检验的法定管理秩序。因此,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法检商品未经检验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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