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列传》中的法理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2-11-14
《史记》一百三十篇中,超过一半的内容是列传,列传是《史记》真正的核心。在众多列传中,唯有第五十九卷《循吏列传》是从正面叙述孙叔敖等五人为官的故事,也是司马迁在《史记》中专门记述为官者如何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历史思考的唯一板块。五个历史人物的故事中,无不蕴含着现代的法的理念,今天读来仍感觉具有启示意义。
孙叔敖的立法原则。孙叔敖为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的宰相。楚庄王认为楚国的钱币太轻,下令将小钱换成大钱。结果百姓使用起来很不方便,全都抛弃了自己的生业。孙叔敖知道后向楚庄王进谏,前段时间,大王颁布法令把小钱更换为大钱。现在市场管理官向我报告,市场混乱,百姓不能安心在那里做买卖,无法决定是不是能够继续营业。我请求大王下令立即恢复原来的钱币。楚庄王答应了。命令才下达三天,市场就恢复了原样。立法固然要坚持众多的原则,但“便民”即以老百姓的利益为中心才是最重要。正因为孙叔敖对政令应有原则的坚守,他为相三个月,“施教导民,上下相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民皆乐其生。”
子产的缘法而治。春秋时期,郑国因受晋、楚两国军事和经济上的压迫,导致民穷财尽、盗贼蜂起,甚至戮杀执政、威劫国君,所以郑国的内政比起他国更加难治。郑昭公任用子产为相,委托他治理国政。子产细心观察当时形势,定出了三个重要的制度:第一是“作封洫”,即划分田界,设立五家为伍的保甲制度;第二是“作秋赋”,创立秋赋的制度,即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并对其征税,以增加国税;第三是铸刑书,即成文法的公布。在子产的缘法而治理念的引领下,治理成效显著。司马迁为此写道:“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挈,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在子产颁布的三个制度中,成文法的公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他冲破了“秘密法”思想的束缚,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特权的重要作用,更为关键的是开启了用法治代替一部分人治的历史先河,为后来法家“一断于法”理论创造了前提。
公仪休的奉法循理。公仪休为春秋时期的鲁国国相。在他任相期间,有人听说他爱吃鱼就送鱼给他,他没有接受。公仪休对送鱼者说:“正是因为我爱吃鱼,才不能接受你的鱼。现在我是国相,自己能买得起鱼;如果我今天接受了你的鱼而被罢官,谁还会送鱼给我呢?因此我不能要你的鱼。”此外,公仪休吃了自家园中的蔬菜觉得很美味,于是把自家园中的蔬菜拔掉扔了;他见自家织的布好,就立即把妻妾赶走了,并烧毁了家中的织布机,他说:“想让农民与织妇到何处去卖掉他们生产的东西呢。” 公仪休拒鱼这件事情上,彰显其身体力行,以行动来教导学生做人的原则和为官的准则,那就是如何执行国家的法律;而他不允许家人种菜织布的故事说明,为官者需要多为百姓谋福利而不是占取百姓利益。正是因为公仪休的“奉法循理”,使得“百官自正”;而其“使食禄者不得与民争利”的为官执政理念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更具有现实意义。
石奢情理法融合的司法智慧。石奢为春秋时期楚昭王时的宰相。一次他到各郡县巡查,碰巧路上有个杀人凶手,他派人追上并捉住那个凶手,结果发现凶手竟是他的父亲。他放走了父亲,回到府中将自己捆了起来。他派人告诉楚昭王:“杀人凶手是我的父亲。如果以惩处父亲来为自己树立政绩,那是不孝的做法;如果废弛法令纵容罪犯,是不忠的行为;我应该被判死罪。”楚昭王说:“你追捕罪犯却没有抓到,不该承受罪过,你还是继续治理政事吧。”在石奢看来,不袒护自己的父亲,不是孝子,违背了天理,他放走了父亲,这是符合天理的;而楚昭王免了石奢的罪,是国君的情;放走父亲是不执行国君的法令的行为,违犯了国法。因而,他不能接受赦免令,自杀而亡。情理法三者之间有时是不能完全兼容的,在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如何实现三者的融合,石奢以自己的行动给出了答案。
法律的殉道者李离。李离是春秋时期晋文公时的司法官。他因处理案件时听信错误的口供而枉杀了人,于是他将自己拘禁起来并判自己死罪。晋文公说:“这是你手下官员犯的错,不是你的罪过。”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司法官,不曾将官位让给下属;我领取的俸禄很多,也不曾分给下属。如今我做了错误的判断而枉杀人命,却要将过错推给下属,我还没有听说过这种事。司法官判案要遵循法规,错判案件则要亲自受刑,枉杀人自己就要以死偿命。”李离最终没有接受晋文公的赦免令,自杀而亡。李离以慷慨赴死的行为帮助晋文公整肃了国家法度,以法律的殉道者的姿态诠释了作为司法官应有的守法精神,也以其无比的勇气承担起司法官应承担的司法责任。
《循吏列传》记述了春秋时期五个人物的故事,从孙叔敖阐明的国家法令应固守的原则到子产坚持依法治理;从公仪休对执法理念的阐释到石奢的司法技艺,再到李离对守法精神的护卫,在有意无意间,司马迁记述的五个人物故事展示了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现代法治四个环节应有的理念,简短的故事蕴含着现代的法理。
(稿件来源:中国普法网、人民法院报;作者: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 孙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