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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坐堂行医”被罚,涉嫌无证行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2022-11-08

  【案情介绍】

     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社会举报反映“某药店内有坐堂医生王某某帮人开中药”。经现场走访、调取警方出警视频、对涉案人员多次询问调查,最终查实:王某某为中医医师,在某药店为顾客运用中药开展诊疗服务,该药店未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该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达15平方米,虽未设置诊室、治疗室,但经过重新布局可以达到中医诊所的设置要求。最终,某区卫生健康委认定该药店上述行为属于未经备案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药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83.71元,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随着市场需求的增加,一些销售中药的药店,为了增加药品销售量,往往会请一些中医医师在店内坐堂,帮前来买药的病人把把脉、开处方,这种看似方便群众,增加收益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

     医师把脉、开具处方的行为属于诊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可见,药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情况下聘请医师坐堂行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属于无证行医,将面临行政处罚。

     无论是药店开办者还是患者,都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切记诊疗活动必须在具备资质的场所内进行,尤其患者在选择机构看诊时,要关注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并在诊疗场所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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