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隔空猥亵亦构成猥亵儿童罪
来源:市妇联2022-10-11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岁至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裸体做出淫秽动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
【律师说法】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网络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儿童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律师提醒】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每个家庭的责任。在孩子们的成长路上,有些坏人并不像“大灰狼”一样容易识别,甚至可能就是身边人。他们伸出的“魔爪”,将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巨大伤害。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性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避免孩子受到侵害。除了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报警,做好预防工作同样重要。
一是加强监护教育。家长应避免让孩子单独在外玩耍、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对孩子的去向和接触的人应多加了解,并对孩子多加叮嘱。引导孩子树立正确价值观,不要轻信陌生人的“小恩小惠”或其他条件,并正确使用互联网,谨慎交友。二是加强性安全教育。不能抱持“养女儿操心,养儿子省心”的心理,男童家长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家长应关爱孩子身心健康,分年龄段向孩子讲授性安全知识,让孩子建立性别意识及身体保护意识,懂得辨别性侵害行为。三是提高防范意识。家长应谨慎选择校外辅导机构,关注孩子情绪变化,及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报警,若发生被侵害事件,事后应积极对孩子进行心理干预,引导孩子平稳过渡,将伤害降到最小。
(稿件来源: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