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求疵:反杀凶徒何罪之有?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2-08-10
高分古装剧《大宋提刑官》讲述了南宋著名刑官宋慈屡破疑案、惩恶扬善的传奇故事。当然,史传中宋慈的事迹记载不详,所以剧中的一系列疑案奇案都是参考宋慈的著作《洗冤集录》和其他的古代案例,再融入创作者的文学想象、艺术加工得来。正是由于电视剧“非实录”的性质,所以剧中案件的不少情节存在明显的漏洞和瑕疵,若结合相关历史背景,更显出其荒诞不经,毛竹坞无名案即为一例。
恶迹斑斑的匪首王鹏侥幸逃过官府的抓捕,趁着夜色窜入毛竹坞村大善人何老二家中,欲行盗抢,却不料被何老二一把蔑刀完美反杀,结束了其卑鄙而罪恶的一生。何老二一贯本分,杀人凭的是自卫的本能和一腔血勇,移尸村外竹林后,何老二却患上了杀人后恐惧症:
“我杀了人了,犯了王法了,这可怎么办?”(此处模拟何老二心理活动)
寝食难安的何老二解不开思想上的疙瘩,在散尽家财之后,打算上吊自杀,但总算天不绝人,宋提刑如神兵天降,将其解救下来。此时的宋慈,虽有几分怀疑,但尚不能确定何老二就是杀人凶手,何况他需要说服的不仅是自己,还有众多村民。
于是,第二天宋提刑将村民们召集于一处,当众演示了他压箱底的办案绝活——苍蝇辨刀(此方法并非凭空杜撰,而有其文献依据,有兴趣的读者可查阅《洗冤集录》),从而将何老二的“凶手”身份锁定。(宋慈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推测和还原入情入理,颇具说服力,但还没有达到现代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就是所谓的“历史局限性”吧)接下来,当何老二像一个溺水之人即将溺毙之际,宋提刑又抛出了他的救命绳索,并顺带宣讲了大宋律法的精义:
“你是在王鹏入室行盗,本能自卫的情况下,意外将王鹏砍死的,若不是床沿挡住了刀锋,被砍死的就不是匪首王鹏,而是你善人何老二。大宋律法,惩的是恶,扬的是善。你不但杀人无罪,而且杀贼有功!”
宋提刑此言一出,在场村民无不拍手称快,作为嫌疑人的何老二也是如释重负、如获新生。在这一刻,司法逻辑和民众心理实现了高度的契合。宋提刑坦言,这是他办案多年办得最痛快的一件案子,相信观众们看得也一定很过瘾。
不过,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该案其实有一个很大的败笔,笔者不能不予指出。宋提刑的当众释法,依据的主要是现代刑法上正当防卫的法理,却忽略了古代社会的法律常识。实际上,何老二也好,其他关切的村民也好,根本无需宋提刑的慷慨陈词,也能确定无疑地知道何老二是否有罪,因为宋朝的法律对类似该案这种情况有白纸黑字的规定。《宋刑统·贼盗律》规定: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家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这一条款实际上包含了对两种行为的法律定性。其一,深更半夜,无缘无故,闯入别人家中,构成轻罪(今可定名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应的刑罚是笞四十;其二,被闯入一方当场杀死闯入者的,不须承担刑事责任(不过有两种例外情形)。中国古人虽无“私宅神圣”的观念,但本条保护私人住宅安宁的立法用意一目了然,同时也可视为对特定时空条件下正当防卫权的具体确认。以何老二反杀王鹏案的情形来看,完全符合《宋刑统》“夜无故入人家”条的规定,何老二于法自然是应当“勿论”的。
有人可能会说,法律虽是明文,但是何老二等人均为乡野草民,对大宋律法知之甚少,不清楚其行为的性质也在情理之中。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则不然。须知,宋律中的“夜无故入人家”条远绍秦汉旧律,近承隋唐新统,后来又为元明清诸代法律所因袭,是中国古代知名度非常高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制度之一,说其家喻户晓恐怕也不为过。
北宋的华镇,一位学者型官员,曾在一篇讨论复仇的文章中提到“夜无故入人家”律,并阐明了自己的理解:
若律曰:“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是杀人者法不必皆死也。夫夜无故入人家者未必皆侵害于人,主人可以登时杀之者,有侵害于人之理也。有侵害于人之理者,杀之无罪。(《云溪居士集》卷二十)
另外一名宋朝官员叫张湍(一作张端)的,曾任河南府司录。府里为了祭祀典礼专门买了一头猪,谁料中途猪挣脱控制,窜入张湍家中,张湍不含糊,三下五除二就把猪宰杀了。知府管张湍要猪,张湍答道:“律云:‘猪无故夜入人家,主人登时杀之,勿论。’”事情的结局是“尹大笑,为别市猪。”(《宋稗类钞》卷二十五)故事里,张湍借谐音抖了个机灵,当然,这一定是建立在对“夜无故入人家”律熟稔无比的基础上的。
宋代法治文明的发达不仅体现在少数封建士大夫和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上,更体现在社会一般民众的法律素养上。北宋前期知袁州(巧的是,历史上的宋慈曾任江西提点刑狱,袁州正属其管辖,而该地多竹,如毛竹坞村那般的山村应该不在少数)的杨侃如此评价治下百姓:“今袁之民,既皆知法,是易治也,非难治也。”为何百姓“皆知法”?固然是因为繁荣的商品经济助长了民众的权利意识,同时这与官方的持续努力也是分不开的。宋朝政府重视法律宣教,除了法学教育、明法考试、法律条文的公布与宣传之外,更开辟了多种社会化的宣传渠道,将警治安全禁卫知识向全社会进行多种多样的宣传教育。(参见陈鸿彝:《宋代的法治宣教》,载《中国法治文化》2016年第7辑)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便是乡野小民,对“夜无故入人家”律也应该有较高程度的认知。
正是因为当时全社会对“夜无故入人家”的律法有着较为充分的了解,一来二去,才形成了关于“夜无故入人家”的一系列约定俗成的说法和谚语。这些说法和谚语大多记载于中国古代的文学戏曲作品中,如元代乔吉《李太白匹配金钱记》:“(王府尹)这厮说也说不过,夤夜入人家,非奸即盗,必定是个贼。”明代西湖渔隐主人《欢喜冤家》第六回:“律有明条,夜深无故入人家,非奸即盗,登时打死勿论。”晚明孟称舜《桃花记》:“又道夤夜无故入人家,登时打死不论。”清代曹去晶《姑妄言》:“你夤夜直入我内室,非奸即盗。”清代佚名《施公案》:“夤夜入院,非奸即盗。”佚名《于公案》:“夤夜入宅,非奸即盗。”清末苏同《无耻奴》:“你可晓得无故入人家,是有罪名的么?”还有人将之入诗:“有甚指挥离海峤,凭何文引到天涯。更有一端违法处,夜深无故入人家。”(《三元记》第二十七出)清代学者包世臣更是直言:“谚言夜无故入人家,非奸即盗。”(《齐民四术》卷第七上)可见这一观念入人之深。
综上可知,私宅之主杀死夜间闯入者,罪与非罪,律有明文,对中国古人而言似乎并不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地带。至少,在宋慈所身处的南宋中后期,实施长达数百年的“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之律令不仅代表了国家法的鲜明立场,而且必定成为当时全社会普遍认同的法律常识,深深地根植于各阶层民众的内心。在这种情况下,反杀凶徒的何老二在事件发生后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官府申明、自证清白,而不必移尸竹林,担惊受怕,也免去了宋提刑一番辛苦调查,可以节省不少司法资源。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赵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