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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孔某薇与黎某能抚养纠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2-07-20

基本案情

黎某能与妻子李某霞自2014年结婚后多年未能生育,希望抱养一个孩子。李某霞姐姐李某红通过朋友李某芬了解到其邻居孔某薇未婚无业,腹中孩子生父不详,孔某薇经济困难无力抚养,腹中孩子有送养意向。李某红、李某芬两人遂牵线搭桥促成双方达成送养该腹中孩子事宜。2021年8月8日晚20时,孔某薇在江阴市第五人民医院生产下一女婴。8月10日,黎某能与孔某薇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书时,将黎某能登记为生父,并取名黎某。同日,黎某能与妻子李某霞二人将孩子带回自家抚养,并与孔某薇签订《协议书》,载明:兹由小女孩生母孔某薇因前面已有两个儿子均幼小,且对第三个孩子缺乏经济抚养能力,所以自愿送给黎某能、李某霞夫妇为女.....。

为使黎某户口能顺利登记在黎某能与妻子李某霞同一户中,黎某能与孔某薇串通,由孔某薇以抚养纠纷为由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起诉黎某能,骗取民事调解书。2021年12月14日,孔某薇向新吴法院起诉黎某能,称: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0月份左右发生感情,但未登记结婚,2021年8月8日生育非婚生女黎某。现原被告无法共同抚养黎某,而原告无独自抚养黎某的条件和能力。请求判令:黎某归被告抚养。新吴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4日,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日,新吴法院出具(2021)苏0214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要载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黎某能与孔某薇的非婚生女黎某由黎某能抚养,孔某薇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孔某薇负担。

黎某能、李某霞持生效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至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旺庄派出所申报户口。公安机关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非婚生子女随父申报户口需提供新生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报告,因黎某能未能提供亲子鉴定,故黎某不能依该规定申办户口登记。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黎某能与黎某无亲子关系。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  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依照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签署《关于在预防和惩治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与配合的意见》,向新吴检察移送线索。检察机关接收线索后依法调阅原审卷宗,向公安机关户籍民警了解相关情况等,审查认为:该调解书与事实不符,系虚假诉讼。

监督意见  无锡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6日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主要理由为:本案中黎某能与孔某薇串通,采取虚假陈述手段,通过捏造黎某系二人非婚生女的事实,并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出生医学证明,向新吴法院提起抚养纠纷民事诉讼,并通过调解方式获取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民事调解书,扰乱了司法秩序。后黎某能利用该民事调解书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不利于实现户口管理的维护社会秩序作用。因此,本案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系以虚构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虚假调解,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应纠正。

主动履职  为让孩子能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新吴法院积极沟通、联系当事人了解孩子现状以及意愿、咨询民政部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收养相关规定,积极探寻合法途径让黎某能收养黎某的途径。在黎某能放弃收养黎某,黎某被送回孔某薇处后,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向未成年人检察、控告与申诉部门进行对接沟通,积极进行司法救助以及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对孔某薇以及黎某司法救助30000元,保障黎某健康成长。

监督结果  2022年10月2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于2022年12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本案系虚假诉讼,判决撤销(2021)苏0214民初6689号民事调解书,驳回孔某薇诉讼请求。2023年2月17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4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孔某薇罚款10000元,对黎某能罚款15000元。同月7日,向孔某薇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其依照家庭教育令履行监护职责及实施家庭教育。

【典型意义】

(一)打击借虚假诉讼逃避民法典收养制度规定行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了收养的具体规定,对送养人以及收养人都有相关条件,规范的收养手续,能够有效保障了被收养人身心健康以及权益,保障其拥有健康的成长环境,有效打击买卖儿童等非法行为。收养孩子必须在民政机关登记并按照收养流程办理手续。现实中,民间私下收养、非法送养、非法收养等当事人为了规避正规收养流程与手续给孩子上户口,往往会寻找各种灰色方式,如谎称捡到弃婴等,这些都将给买卖儿童的黑色产业链提供可乘之机。本案虽然不涉及买卖儿童,为让孩子登记在黎某能夫妻户口上,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骗取调解书的行为一样是逃避了民法典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规避了行政机关的审查与监督,对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存在一定漏洞与危险。检察机关通过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让法院在再审中撤销调解书并对当事人予以惩处,不仅仅是主动履职发挥检察职能,维护民法典收养制度,实现收养制度背后对儿童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更是对非法收养儿童等行为的威慑。

(二)检察能动履职保护亲权,多方联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种身份权。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一款规定,亲权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不得抛弃亲权,亦不能放弃亲权。父母私下将孩子送人,等于变相放弃了亲权,违背了民法典的要求。本案通过再审撤销民事调解书,将黎某户口上至生母孔某薇名下,是对亲权的维护。法律之外亦有人情,考虑到孔某薇家庭条件,民事检察部门与控申部门联合,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为其健康成长提供物质保障;法院亦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孔某薇及未成年人的共同抚养人王某按令履行监护职责及实施家庭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回归生母身边后相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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