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文弄法”者必严惩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2-07-06
“舞文弄法”,即歪曲法律,舞弊徇私。这种行为危害极大。正如明代刘基在《官箴》中所说:“刀笔之权,始归吏胥,弄法舞文,聋痴瞽愚。”一旦舞文弄法,就如同耳聋眼瞎,呆笨愚昧,丧失识别能力。这会使无辜之人深受其害。元代孟汉卿《魔合罗》里说得更透:“我想这为吏的扭曲作直,舞文弄法,只这一管笔上,送了多少人也呵。”当然,史上也不乏对舞文弄法之徒严加惩处的典型事例,唐朝柳公绰就处理过一起,让人无不拍手称快。
柳公绰,庄重严谨,聪敏好学,才略过人,历任开州刺史、侍御史、御史中丞、京兆尹、尚书左丞等职。唐文宗时曾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新唐书·柳公绰传》载:柳公绰“俄检校户部尚书、山南东道节度使。行部至邓,县吏有纳贿、舞文二人同系狱,县令以公绰素持法,谓必杀贪者,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诛舞文者。”说的是:柳公绰在任山南东道节度使时,邓县有两个官吏,“一赃贿,一舞文”。前者接受贿赂,后者玩弄法律以行奸邪之事。邓县的县令认为柳公绰正直廉洁,一定会诛杀那个受贿的人。然而,出乎县令的预料,柳公绰在结案判词中只写了十二个字,“赃吏犯法,法在;奸吏坏法,法亡。”即贪污的官吏虽触犯法令,但法律还在;奸邪的官吏毁坏法令,法律就灭亡了。结果杀了那个玩弄法律行奸使诈的县吏。
柳公绰诛杀舞文弄法者,对后世影响很大。宋代诗人徐钧专门写了首诗《柳公绰》:“奸吏多从贪吏生,舞文非重贿非轻。欺公触宪非无为,不受私赇不肯行。”明代张岱在《夜航船》书中,也以《判诛舞文》为题,载有这个事例:“柳公绰为节度使,行部至乡县,有奸吏舞文诬其县令贪者。县令以公素持法,必杀贪官。公绰判曰:‘赃吏犯法法在,奸吏犯法法亡。’竟诛舞文者。”
其实让人们记住柳公绰的,还有两件事,一个是柳公绰工于书法,其书法端肃浑厚,古朴自然。成都武侯祠《蜀丞相诸葛武侯祠碑》,即为柳公绰任成都少尹时所书。此碑因系宰相裴度撰文、柳公绰所写、名匠鲁建石刻,故有“三绝碑”之誉。另一个是柳公绰入仕以来,一直到去世前夕,都“言不及私”。他病重时,召来属下韦长,对他说:“替我报告宰相,徐州擅自杀害李听的亲信部下,除非任用高瑀镇守徐州,否则徐州不得安宁。”随后不再说话,根本没谈家事,两天后便去世了。
史上何以频频出现“舞文弄法”者,《史记·货殖列传》早给出了答案:“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即官府吏士,舞文弄墨,私刻公章,伪造文书,不避斫脚杀头,这是由于陷没在他人的贿赂之中。贪吏与奸吏,犹如孪生兄弟,相互演变转化,由贪变奸,奸而更贪。欲根除舞文弄法之恶行,就必须先根除吏员心中的贪念,破除当官发财思想。时至今日,仍要继续叫响“当官就不要想发财,发财就不要去当官”的口号,在思想上牢固树立起不想腐的钢铁长城。只有这样,才能消除“舞文弄法”的邪恶之念,再辅之以一系列不能腐、不敢腐的法律制度,定能叫想要“舞文弄法”者,无论如何也舞弄不起来!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中国普法网 作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左连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