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市妇联2022-06-30
【案例简介】
王女士婚后辞职成为全职妈妈,二胎女儿出生后,仅凭丈夫朱先生一人的收入勉强支撑四口之家。恰逢大儿子快上小学,王女士和丈夫商量着让公婆出资一部分,再将现在居住的房子置换一套学区房。公婆出于对孙子的疼爱,向儿子朱先生的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最终,夫妻俩如愿以偿购置了两室一厅的学区房,登记在朱先生一人名下。日子一天天过着,狭小的居住环境加上面临裁员的生存压力,朱先生经常与王女士发生争吵并且数次殴打王女士,王女士随后提出与朱先生离婚。
因对婚后购买学区房的分割王女士与朱先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提起诉讼离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对父母出资部分无约定,法院判决在分割的比例上做出调整,考量父母出资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更多的是作为自己子女对房屋出资做出的贡献,故在分割比例上做相对调整。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处理”。
【法律要点】
1.就父母出资而言,是否仅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争议较多,故明确约定尤为重要。
2.若无约定,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实务中对父母出资部分可更多的作为自己子女对房屋的出资贡献,从而影响分割比例的调整。
【律师提醒】
爱情是火热的,出资购房且要理智,愿大家人间清醒但依然可以幸福长久!
(案例来源: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 代喜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