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情”与“法”——从“玫瑰露失窃案”说起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2-06-17
《红楼梦》平儿在处理“玫瑰露失窃案”中体现了其智慧,也充满了情与法的冲突。本文顺着司法裁判的流程,尝试对“玫瑰露失窃案”进行浅析。
事实认定:盗窃与私相传递
从《红楼梦》第61回的叙述来看,对于盗窃和私相传递的“违法”事实,首先,有当事人彩云的自认:“姐姐放心,也别冤了好人,也别带累了无辜之人伤体面。偷东西原是赵姨奶奶央告我再三,我拿了些与环哥是情真。”从这自认可以提取以下信息:其一,彩云实施了盗窃玫瑰露行为,赵姨娘、贾环则有窝赃行为;其二,彩云、赵姨娘、贾环之间有私相传递物品的违禁行为。
其次,除当事人自认,还有其他旁证和“司法者”心证。平儿在怡红院核实芳官是否私送玫瑰露给柳五儿时,先是晴雯走来笑道:“太太那边的露再无别人,分明是彩云偷了给环哥儿去了。”连“司法者”平儿自己也知晓此事,她接晴雯话说:“谁不知是这个原故……告失盗的就是贼,又没赃证,怎么说他。”可见,彩云和贾环的私情及平时的盗窃、私相传递行为,是荣国府下人中公开的秘密。
法律适用:国法与家法
对法律适用,可以从国法和家法两个角度考察。
国法层面。《大清律例》“窃盗”条规定:“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监候)。以曾经刺字为坐。一两以下,杖六十……一百两,杖一百流二千里……百二十两以上,绞(监候)。”同时据“亲属相盗”条规定:“凡各居、亲属,相盗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并免刺。其同居奴仆、雇工人,盗家长财物,及自相盗者,减凡盗罪一等,免刺。”由此可见,物资匮乏的封建社会,对盗窃罪量刑非常严苛。只是对亲属、奴仆窃家主财物,因犯罪对象是同居者,社会危害性稍减,处罚较普通盗窃也稍轻。
彩云窃露成功,即犯罪既遂,属律文规定的“得财”,应根据盗窃财物的价值和行窃次数论罪。从第34回袭人同王夫人的对话可知,玫瑰露就是“玫瑰清露”,是“进上”之物,无疑异常贵重。普通人犯罪,即使得财价值在一两以下,也要“杖六十”,奴仆减一等,仍要杖五十。如花少女,身体柔弱,杖责五十,肯定非死即残。加之彩云自认“太太在家我们还拿过,各人去送人,也是常事”。既然是“常事”,说明盗窃次数多,盗窃金额大,按律绳以“绞(监候)”刑也不是不可能。
再说赵姨娘、贾环。《清律》“盗贼窝主”条规定:“窃盗窝主造意,身虽不行,但分赃者,为首论。若不行又不分赃者,为从论。以临时主意上盗者为首。其为从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仍为从论。若不行又不分赃,笞四十。”“行”即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彩云说:“偷东西原是赵姨奶奶央告我再三,我拿了些与环哥是情真。”那么赵姨娘属于“造意”者,虽未“行”,但分得赃物,为犯罪首要分子,应“为首论”。
对于贾环来说,他虽未“造意”,但属于“分赃而不行”,应按从犯处理。虽二人都属于“亲属相盗”条中的“减凡人五等”的期亲,也不刺字。但严格按律的话,至少也是杖刑。
家法层面。从书中情节看,私相传递,应是指未经允许或报备,私下将书信、财物等在府内、府内外相互递送的行为。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贾府家规是禁止私相传递的。前80回中多处写到私相传递的违禁性。第34回,宝玉挨打后送黛玉旧手帕,黛玉的心理活动,“忽然好好的送两块旧帕子来,若不是领我深意,单看了这帕子,又令我可笑;再想令人私相传递与我,又可惧”。
第74回,抄检大观园时,因惜春的丫鬟入画私藏了贾珍赏给哥哥的鞋袜、金银锞子等物,被惜春说:“我竟不知道。这还了得!二嫂子,你要打他,好歹带他出去打罢,我听不惯的。”凤姐笑道:“这话若果真呢,也倒可恕,只是不该私自传送进来。这个可以传递,什么不可以传递。这倒是传递人的不是了。若这话不真,倘是偷来的,你可就别想活了。”
后来王熙凤向尤氏求证,尤氏说:“实是你哥哥赏他哥哥的,只不该私自传送,如今官盐竟成了私盐了。”最终,惜春将入画赶走,并告诉尤氏将入画“或打,或杀,或卖,我一概不管”。而彩云将盗赃物私自送人,也触犯了贾府家法中私相传递的禁止性规定。
类案检索:私刑与驱逐
盗窃案。第49回,大观园主子丫鬟们“割腥啖膻”吃鹿肉,平儿虾须镯少了一个。后回,平儿找到宝玉的丫鬟麝月,偷偷告诉她是怡红院的小丫鬟坠儿偷去了。并告诉她们:“以后防着他些,别使唤他到别处去。等袭人回来,你们商议着,变个法子打发出去就完了。”而后面就有病着的晴雯兴师问罪,动用私刑,用一丈青(一种细长首饰)“向他手上乱戳”来惩罚坠儿,并将其撵出贾府。
私相传递案。私相传递案件,除了上文的入画将贾珍赏物私相传递而被惜春驱逐外,还有迎春大丫鬟司棋与表弟潘又安私定终身,并私相传递双喜笺帖、香珠串等物,被王熙凤带人抄检大观园时发现,从而司棋被驱逐出府。
在贾府奴仆“不奴隶,毋宁死”的现实情况下,“革出”贾府,虽未让坠儿承担刑事责任,也未让入画、司棋遭受家法惩罚,但从后果来看(如金钏、司棋自杀,晴雯病亡,芳官出家等),“革出”贾府实是非常严厉的惩罚。
人情阻碍:探春与彩云
在犯罪事实能够认定,法律适用较为清楚,并有类案提供参照的情况下,彩云、赵姨娘、贾环应受到惩罚。然而,此事掣肘太多。这些掣肘,主要是人情。
首先是探春的人情。探春是主子,事发时又正在接替王熙凤管家。窝主赵姨娘是探春生母,贾环是探春胞弟。所以,平儿说:“这也倒是小事。如今便从赵姨娘屋里起了赃来也容易,我只怕又伤着一个好人的体面。别人都别管,这一个人岂不又生气。我可怜的是他,不肯为打老鼠伤了玉瓶。”“窝主却是平常,里面又伤着一个好人的体面,因此为难”。“玉瓶”“好人”当然是指探春。若“起赃”并对彩云、赵姨娘、贾环等进行处罚,必将使因赵姨娘“每每生事”而寒心的探春再次“正经没脸”。
其次是彩云的人情。盗窃犯彩云,与平儿都是贾府的“家生女”,自小一起在贾府长大。所以平儿说“这做贼的素日又是和我好的一个姊妹”。既然是好姊妹,自然不愿意伤其体面。而“情种”贾宝玉在彩云自认偷窃之事时,竟说集盗窃、私相传递、和主子有奸于一身的彩云“果然是个正经人”,岂不可笑。彩云另一个好姊妹袭人,在宝玉主动提出“背锅”后,也说“也倒是件阴骘事,保全人的贼名儿”。
商量定后,平儿向王熙凤汇报查明的“事实”。冷静、聪明的王熙凤根本不信。她说:“咱们若信了,将来若大事也如此,如何治人。还要细细的追求才是。”要求将彩云、玉钏“垫着磁瓦子,跪在太阳底下,茶饭也别给吃,一日不说跪一日,便是铁打的,也保准招了”。并认为“苍蝇不抱没缝的蛋”,将私相传递违反家法的柳家的,“虽不加贼刑,也革出不用”。
面对王熙凤欲严格执法、追究到底的心态,平儿劝她:“何苦来操这心!得放手时须放手,什么大不了的事,乐得不施恩呢……没得结些小人仇恨,使人含怨。”病中的王熙凤无奈,只好作罢。平儿又出来吩咐管家林之孝家的:“大事化为小事,小事化为没事,方是兴旺之家。若得不了一点子小事,便扬铃打鼓的乱折腾起来,不成道理。”
从“得放手时须放手”“乐得不施恩”“大事化为小事,小事化为没事”等表述可以看出,在面临人情关碍时,“司法者”投鼠忌器,不努力清白断案,而只追求拉拢人心、放人情债了。
平儿裁判:“和稀泥”
最终,在人情的牵扯、压力下,平儿采取“和稀泥”的方式结案:
将违法犯罪之事说成是贾宝玉的闹剧。说宝玉和彩云、玉钏两个开玩笑,“瞅他两个不提防的时节,自己进去拿了些什么出来。这两个业障不知道”,而东西“好好的原封没动”。从而柳家“母女带回,照旧去当差”,彩云、赵姨娘、贾环虚惊一场,毫发无损。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于像贾府这样的钟鸣鼎食之家也是一样。平儿这样的“司法者”可以有人情,但人情位阶要在法律之下。可以以法申情,但不能以情拂法。有法不依,徇情枉法,礼坏乐崩,将贾家的灭亡赶上了快车道。讽刺的是,包庇行为反使彩云落得个臭名,不知好歹的贾环并不领情,反诬赖彩云与宝玉有奸,“气的彩云哭个泪干肠断”。
(稿件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张景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