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分割?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2-06-13
【案例简介】
妻子小陈与丈夫小万于2016年5月26日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签订了协议:房产一套属小陈婚前财产,归小陈所有;小车一辆归小陈所有;双方原有现金于2016年元月出借给他人,该部分现金归小万所有,2017年元月收到利息后小万付给小陈5万元利息款;离婚后,小万对借出的现金收取了利息,但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给小陈付款。
此外,小万于201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理财型的保险, 分别于2014年10月、2015年10月、2016年10月对两份保险各缴保费1万元,2017年10月保险缴费1万元。
后小陈至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小万向其支付应分得的8.5万元(保单的现金价值7万元,其应分的3.5万元,另加5万元应分得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有如下规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结果】
该案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单的现金价值4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小陈分得2万元,离婚后的 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另外小万还应按照离婚协议支付5万元给小陈。
【律师说法】
近年来,随着大家风险意识的增强和财富规划理念的普及,保险作为一种抵御风险或财富管理的工具越来越被大家接受和认可。一些理财型的、分红型的保险,因为兼具财物特性,购买金额高,离婚时容易成为双方的争议点。
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分割保单要满足下列条件:1、保单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3、投保人和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4、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如果投保人同意退保的,直接分割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退保的,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补偿另一方。此外,除非有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一般属于个人财产。年金型、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一般可对获得的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不予分割。
为了确保我们购买的保险能真正为我们的人生保驾护航,体现其保障功能,我们建议女性朋友们在选择保险时,优先选择重疾险、意外险和高端医疗保险,且最好是趸交保费。这样在离婚时即便需要分割保单的现金价值,付出的对价相对也会较少。当疾病发生时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为自己的生活提供充分的保障作用。
(案例来源: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 郭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