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筑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主体责任
来源:守法普法协调小组2022-01-31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A公司与此案原告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一份,将锅炉提标改选工程发包给B公司。2018年3月,B公司与潘某签订《安装承揽及施工安全协议》,约定将除尘、脱硝系统的制作安装转包给潘某,潘某自行雇佣人员进行制作安装并管理、支付报酬。2018年10月,李某等三人受潘某指派至A公司安装除尘系统时因爆炸受伤。事发后,专家认定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B公司非法转包的施工队在作业现场操作不当,在未明确是否具有焊接条件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导致罐内气体爆炸,造成事故的发生;间接原因:1、B公司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2、A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根本原因:B公司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潘某。
事发后,B公司支付李某等三人工伤赔偿费63万余元,B公司认为其于潘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现场施工人员的伤亡由乙方负责”,现潘某存在严重过错却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有失公平,应支付由B公司垫付的工伤赔偿费,故诉至法院。
【调查与处理】
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案中,B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潘某,双方签订的《安装承揽及施工安全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B公司明知潘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签订协议,违法转包、承接相应工程,后潘某自行雇佣人员进行制作安装,却疏于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导致电焊工在作业现场焊接管道时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40%的责任,由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潘某辩称的“其已与三名工人达成协议,已赔偿,工人也不会再追偿,属于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是发生在其与三名工人之间的自愿行为,B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也未因此受益,故不能以此对抗潘某应依法向B公司承担的赔偿义务。
综上,法院经审理判定B公司承担40%的责任,由潘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潘某向B公司赔偿损失47万元。
【法律分析】
一、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项目,从施工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角度来看,承包人就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发包人当然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可以依法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转包工程行为,造成工期延误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还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转包工程的,出借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建设单位对该转包行为也有过错,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当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被依法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工程款就算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工程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纠纷的处理
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后,转包人与被转包人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即转包人与被转包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他们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工程投资逐年增长,工程建设任务越来越繁重。在大大小小的工程建设中,各施工承包单位大量采用工程分包经营管理模式,使分包队伍成为建设工程的重要力量。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直接影响工程规范管理、施工安全以及施工质量,其中最突出的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吸收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司法解释一》中的“非法转包”直接写作“转包”,可见,转包,并不区分为合法和非法,转包就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即: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1)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3)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
违法转包的责任后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也无益于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如何避免因转包和违法分包导致的损失,需要工程建设单位加强的发包管理,加强有关法律学习,在工程管理模式、合同签订、资金和账务处理等方面做到依法合规,严禁以合作、联营、任务分配、降点分包、内部分包、联合体分包、个人分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形成转包;需要建管职能部门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落实建设单位的监管责任,提高执法业务能力;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和管理,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