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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威尔沃原机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案

来源:市应急局2022-01-05

  【关键词】

  非法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重大事故隐患;违法所得。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3日和28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无锡威尔沃原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11月1日起将生产经营场所、锻造加热炉等设备出租给无锡天润模锻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天润模锻制造有限公司存在1台锻造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天然气LNG瓶组气化站(瓶组回流区、气化区)等甲类场所与周边厂房、办公楼、厂外道路、架空电力线间距不足等25项事故隐患,其中1项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立案调查后认定无锡天润模锻制造有限公司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条件。

  【处理结果】

  无锡威尔沃原机械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无锡天润模锻制造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据企业提供的房屋租金增值税发票,扣除缴纳的税款,按照实际租赁天数,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029.35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人民币270058.7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处人民币19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 在实际生活中,生产经营活动的种类很多,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规模以及技术要求的复杂程度也有很大的差别,对从事不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也就有不同的要求。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安全生产就无法得到保证。因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

  2.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企业所有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企业采用租赁、承包、合作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个人、私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承包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大量涌现。其中确有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来加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3. 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出租的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如果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违反本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后,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追究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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