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3-12-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五、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行政复议时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以及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如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申请人超过5人的,提交行政复议代表推选书,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八)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函及律师职业证明等材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行政复议机构
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无锡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申请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199号10号楼;
联系电话:行政复议立案处0510-81825291,0510-81825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