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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放,切勿随意!

发布时间:2022-09-16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案情介绍:某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某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单位门口时,发现有非机动车停在该区域人行道板上,上述停放地点未设划停车泊位,该非机动车的停放妨碍了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执法人员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张某作出了罚款2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张某不服,以“视线范围内没有违停告示牌,并不知晓该处不能停车”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后,经审查维持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

  复议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因此,即便附近没有设置违停警示牌,车辆也应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设置停车区域时也不能随意停放妨碍他人通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处以二十元罚款。执法部门依据该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并有利于整治非机动车随意停放妨碍行人通行的乱象,促使公民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形成遵纪守法、文明有序的自觉意识。未看到违停告示牌并不能成为非机动车随意停放的理由,乱停放非机动车不仅降低了城市的“颜值”,还会影响过往行人的正常通行,甚至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希望广大市民能自觉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共建美观、有序、畅通的城市道路环境。 (梁溪区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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