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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稳定的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应有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案情介绍

  申请人王某向被申请人某基金管理中心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 “2021年5月至7月间对长期护理保险中参保人员的现状进行抽查、监督的结果”。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申请人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向其公开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主要涉及中老年人,及牵扯到中老年人的家庭、子女,考虑到无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立时间不长,相应制度仍在完善,若公开复评结果,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为了避免产生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因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现其提出“若公开复评结论,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信息属于公开后即具有危害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答复“不予公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本案涉及如何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所规定的“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复议机关之所以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决定,理由是被申请人没有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举证,也就是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某项政府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应具备一定条件,如是否已报请相关部门审核,并且需要行政机关对此类信息作更多说明。如果仅是简单地认定相关信息属于公开后可能导致危害不能视为“说明”,只能称之为任意和专断。就本案而言,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长期护理保险中参保人员的现状进行抽查、监督的结果”,被申请人在未有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认定该信息属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为由而答复不予公开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与合理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如发现属于比较敏感的信息,也不能一律以“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应从回应和服务社会需求的角度对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从“以公开为原则”的角度思考问题,这样更有利于促进《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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