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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借道骑,交警为啥罚我款?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案情介绍

  某日,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见前方有施工队正在施工,遂驶入机动车道继续行驶,后在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针对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笫二款之规定,作出罚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
高某认为道路施工中可认为没有非机动车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以在机动车道行驶,于是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维持了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架道路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复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本案中,高某所称施工地点至民警查获地点之间约有五百米的距离,仅有小部分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从施工地点至民警查获地点之间仍有三处缺口可以供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驶回非机动车道,而高某在受阻路段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后,未及时驶回非机动车道行驶,而是驾驶非机动车继续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高某作出贰拾元罚款的处罚,并无不当。
为贯彻落实道路建设精细化管理,提升道路建设品质,道路施工已经数见不鲜。如遇道路施工等情况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当障碍排除后,应立即驶回原车道,否则将会扰乱行车秩序,也带来安全隐患。道路千万条,安全才是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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