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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打我我还手,为何不算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案情介绍
  某日,阎某与张某在某停车场入口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当地派出所于当天受理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阎某因违规停车过错在先,在张某与其理论并发生口角后,两人相互殴打,期间阎某有明显的主动攻击行为。阎某的伤势虽构成轻微伤,但仍存在一定的过错,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双方为互殴,对阎某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阎某认为打人者仅是张某,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处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维持了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复议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阎某因违规停车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仅相互拉扯,且有多人进行劝解并分开双方。此时,阎某的人身并未达到被严重伤害的现实危险,完全可以冷静处理避免矛盾升级,但阎某仍继续与张某争吵并相互殴打,并有明显的主动攻击行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阎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紧迫性、及时性的要求,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

  节假日期间,出游聚会、探亲访友等社会活动增多,因邻里家庭纠纷、酒后寻衅滋事等事件导致的治安管理类案件也明显增多。本案中,一个停车的小矛盾,本可以“相逢一笑泯恩仇”,不料矛盾升级,演变为打架斗殴。打架斗殴轻则伤至皮肉,将受到治安处罚;重则伤人筋骨甚至要人性命,更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文明社会有道理讲道理,动手、暴力则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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