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需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22-01-2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案情介绍
某日,刘某就坐落于某处的房屋申请办理安置房转移登记,提交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安置房购房协议》、结算凭证、房屋初始登记证、契税缴纳凭证等材料。经查,该房屋为刘某向某街道办事处购买取得,房屋性质为征地拆迁安置房,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划拨。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判定其材料不齐全,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具体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材料、土地出让价款等缴纳凭证,并且应当由转移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
刘某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维持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复议说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3.2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9.3.3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本案中,因该房屋系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刘某已提交的申请材料外,转让还需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且由转移登记双方共同申请。因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无不当。
不同性质的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视具体情况,所需的材料也不同。当前,相关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期限、法律依据等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App、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均有公示。广大人民群众可提前了解相关政策,避免二次跑腿。登记机构也应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做到服务高效、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