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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购买的无中文标签商品能否在国内销售?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案情介绍: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滨湖区市监局)收到12345工单,反映滨湖区某商家在网上售卖的“澳洲 bio island护眼片越橘精华蓝莓素叶黄素”无中文标识,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接到举报后,滨湖区市监局进行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立案调查。被举报人仇某辩称,本案商品从澳洲购买,销售次数仅1次,货品仅1件,涉及金额229元,系其姐姐无意将自己使用的无中文标签的货品寄给了举报人,并非故意,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商品进货渠道正规,事后主动要求举报人退货退款,已尽责纠正。滨湖区市监局认为,仇某虽在网店写明“本店提供澳洲购买服务,不带有中文标签”,但可以看出仇某对其违法行为持放纵态度,其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仇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说法: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违反该规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罚,起罚点高达5000元。本案中,仇某销售的食品系从澳洲购买,没有中文标签,因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低,滨湖区市监局给予从轻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无不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仇某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且故意销售,其行为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从海外购买的食品因没有中文标签,不得直接在国内销售。销售进口食品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文标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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