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1-07-2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案情介绍:李某某系江阴某公司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11月29日15时许,其在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向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阴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阴某公司称,李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所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李某某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7月26日,江阴市人社局认定李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江阴某公司不服,向江阴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阴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江阴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复议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在退休后继续留在原公司工作,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工作时间在单位车间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符合《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为工伤。
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和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这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工单位可以为这些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当遇上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受伤员工补偿费时,能够有效弥补用工单位资金的不足,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江阴市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