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以与职工约定不交住房公积金吗?
发布时间:2021-04-22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案情介绍:荣某等6人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投诉,称某公司在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接到投诉后,公积金中心要求荣某等6人分别提供了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及社保缴费清单等书面依据。六位职工同时提交了《仲裁调解书》等证据。后公积金中心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告知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到公积金中心为六位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如对缴存数额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公积金中心书面陈述并提供依据。同时,要求某公司就调解协议中是否包含住房公积金以及补偿明细进行举证。某公司向公积金中心提交情况说明,称:1、在和上述六位职工达成的调解书中,已明确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再无纠葛,住房公积金也属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一部分,不应再次主张。2、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后,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认定某公司在荣某等6人在职期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责令某公司在十个工作日内补缴住房公积金46245元。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
复议说法: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不了解国家对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认为单位和职工双方只要达成协议,就可以为职工少缴或者不缴住房公积金。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缴存时间、缴存方式和缴存数额均依法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商改变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约定不缴、少缴或者不按时缴,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外,追缴住房公积金无时效限制,也与劳动合同是否终止无关,职工离职后依然可以要求补缴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