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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

来源:无锡市法宣办2022-08-18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一份,载明交易货物名称,备注“以当月采购单为准”,交货日期为20天,按乙方通知分批交货,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即当月发生的货款在隔月的30号前付清,乙方欠付甲方的货款由黎某担保。后因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诉至惠山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审理中,甲公司称合同在2016年签订,未载明有效期,故长期有效,因货物单价会有所变化,故约定“以当月采购单为准”。为证明其已交付货物,甲公司提交出库单、物流单打印件及录屏光盘、物流底单、QQ聊天记录及录屏光盘、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经质证,乙公司认为物流签收单是从网站上自行打印,存在伪造的可能性,无法确认真实性;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甲公司未提供原始载体,亦未对此进行公证,故对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法院通知双方至甲公司就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某即QQ聊天记录中的“夏日的XX”,电脑中显示的聊天内容与甲公司提交的光盘及书面材料一致。

  【调查与处理】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后,买受人应按约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本案中,物流单系从对外公开开放的物流网站获取,任何第三人均可以查询,甲公司已提交物流查询过程的录像光盘,经核对,该内容与书面物流单内容一致,不存在伪造的情况,故对物流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QQ聊天记录,已经现场勘察,电脑中存储的内容与甲公司提交的材料一致,故对此予以确认,对QQ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结合各种证据,认定甲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60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结合本案事实,法院对利息主张及黎某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乙公司甲公司支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黎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驳回无锡甲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电子数据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增加的一类法定证据类型,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本案中,网页上显示的物流单及QQ聊天记录均属于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主要从可靠性及完整性两方面进行考量,可靠性即电子数据系真实而非伪造,完整性即内容的全部展示,不存在删减、篡改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虽然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提取方法等对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因素作了规定,但囿于法官专业技术的缺乏及当事人举证成本的考虑,仅凭以上因素仍难以准确判断,故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同时,第九十四条也对推定真实的情形作了明确,如“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等,同时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据此可知,公证并非是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唯一方式,而是从公证具有中立的角度出发,对经公证的电子数据予以较高证明力的评价,且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只能证明纸质的电子证据来源于计算机或者服务器,无法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要树立综合判断的意识,即要避免孤立地就电子数据进行认定,而应结合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及已查明事实予以识别。审判实践中,对于微信及QQ聊天记录,鉴于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使用通讯工具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双方对电子数据进行比对,以核实可靠性及完整性。若一方有异议,则应进行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进行鉴定。在核实完整性时,可以要求提供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若原始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如台式电脑),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对于未实名认证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主体的身份识别也是证据认定中的难点,此时即需要从聊天记录内容出发,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同时通过现场勘查的方式,确认原始介质中存储的内容与提交光盘内容一致,故对该QQ聊天记录予以认定。

  【典型意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过微信、QQ等通讯平台交易的情况日趋普遍。当出现纠纷时,以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甚至是关键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本案中双方所争议的电子物流单及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过程中的交易记录、监控录像、抖音短视频等均系电子数据的范畴。但电子数据因其数量多、变化快、易篡改以及专业技术强等特点成为法院认定证据进而查明事实时的难点。

  在对电子数据进行认证时,应避免孤立地就电子数据进行判定,而应结合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及已查明事实综合辨别。对于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鉴于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是使用通讯工具的主体,可要求双方对电子数据进行比对,以核实可靠性及完整性。若一方有异议,则应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进行鉴定。在核实完整性时,可以要求提供原始存储介质如手机,若原始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如台式电脑),可以进行现场勘查,必要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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