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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丈夫离世她还能胚胎移植生子吗?

来源:市妇联2022-06-30

  【案情简介】

  原告与其丈夫因不孕至某医院诊疗,要求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2016年8月夫妇二人在某医院分别进行取卵术、取精术,并成功培育胚胎,但因故未能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尚有2个卵裂期胚胎和2个囊胚低温冷冻保存于某医院。

  2019年7月1日,原告丈夫意外死亡,后原告至某医院要求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被某医院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胚胎移植的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对于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院方负有履行合同给患者进行胚胎移植的义务,而且院方的习惯做法是患者在移植时一并补交胚胎冷冻费,因此院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应对于拖欠的胚胎冷冻保存费予以补交,该费用可以提存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虽然失去了丈夫,但原告仍有生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告的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律师说法】

  本案中,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订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经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并未向医疗机构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的内容,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

  冷冻胚胎的权利纠纷,往往发生在医院和胚胎父母的家属之间,医院本身主张不继续履行合同是基于伦理道德、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原因。在我国,人们通常将生儿育女视为维系婚姻的纽带之一,生育后代已成为家庭稳定、夫妻幸福的重要源泉。人工辅助生殖作为生育权补偿性实现方式,法律应予以保障,从而让特殊人群平等实现生育自由和生育权。此举既体现了平等发展的普遍人权观,也有利于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案例来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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