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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父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撤销监护人资格

来源:市妇联2022-06-20

  【案例简介】

  被申请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小花(化名)的父亲。2013年起,王某独自抚养小花,与小花共同居住生活。2018年9月起,王某先后在其母亲黄某位于浙江省杭州市的家中、在其打工的武汉市新洲区某工地的工棚内租住屋等地,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小花。

  2020年7月10日,小花的班主任了解到小花被性侵一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在王某的租住地将其抓获。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4日,小花由其祖母黄某带至浙江省杭州市,现由黄某在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案件结果】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黄某邮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告知书》,书面告知黄某作为小花的临时监护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因黄某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武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某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武汉市某区民政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后武汉市某区民政局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为小花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黄某为小花的监护人。

  【律师说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如果父母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经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人民法院是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律师建议】

  一、教会孩子说“不”

  培养孩子的性别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掌握基本的性安全知识,在哪些情况下要坚决说“不!”,即便是熟人也不可以,甚至父母也不可以。

  案发后有的孩子害怕告诉另一方家长,还会错误地以为是“自己不听话”,“自己是坏孩子”。请告诉孩子:害怕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危险的时候,找警察叔叔或者找老师的帮忙是最正确的。

  二、父母应该有正确的性别意识

  对于孩子,即便是亲生父母也应该有性别意识。例如:不能在孩子面前裸露,不能与异性孩子共同洗浴等。特别是对于进入青春期的孩子,父母应正确对待孩子,特别是离异父母带着异性孩子共同生活的,未共同生活一方应特别注意孩子的情绪。一有异常应立即带离原生活空间。

  三、一旦发生,立即报警

  由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隐私保护的特殊性,不能让保护变成二次伤害。一旦立案,检察院一般会派员提前介入,采取“一站式取证”,即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鉴定,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整个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阶段均应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过去很多家长和受害者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报警,这不仅是正义的缺失,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其实对受害者今后的生活会产生更为巨大的精神伤害。

  (稿件来源: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   王晓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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