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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典型案例

来源:市应急局2022-03-03

  案例一

  2021年10月29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 三位一体 ” 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存在以下问题:

  1.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倪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倪某存在以下问题:

  1. 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2. 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倪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1年9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橱柜有限公司进行 “ 三位一体” 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5. 未 通过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如实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殷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 三位一体 ” 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温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  “ 三位一体 ” 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存在以下问题:

  1.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 自由裁量,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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