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无锡市慈善促进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慈善促进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6年5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无锡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无锡市市民中心10号楼7楼无锡市司法局
邮编:214131传真:81825274 E-mail:sfjlfy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6年4月1日
《无锡市慈善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慈善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慈善促进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慈善工作,并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慈善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统筹规划、慈善组织的培育扶持、慈善资源的配置引导、慈善活动的指导监督以及慈善宣传等慈善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国资、市场监管、数据、医保、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促进工作。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慈善组织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慈善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与发展。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发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培育高等教育、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
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规范有序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慈善组织围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以及东西部协作等工作开展慈善交流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参与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应当在国家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依法及时、真实、完整地公开组织信息、财务信息和活动信息。
第十条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慈善事业。
鼓励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微基金、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结合环境、社会、治理评价体系,开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项目,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慈善服务的,慈善组织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高风险岗位志愿者,鼓励为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者相关责任险。
第十二条 鼓励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开发网络慈善项目,增强慈善募捐能力。
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申请救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查验义务,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以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设立慈善信托。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协同完善慈善信托配套制度,探索开展不动产、股权等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信托减免财产保管、结算费用以及优先配置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良好的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鼓励通过培育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区慈善基金、建立社区慈善阵地、发展社区慈善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慈善运营机制等方式,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鼓励通过政府支持、社会出资等方式,设立社区慈善基金,支持社区慈善项目开展。
鼓励辖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村(居)民为社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鼓励村(居)民以互助互济等方式参与社区慈善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统筹各类应急慈善力量,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鼓励慈善组织设立应急慈善专项基金、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应急慈善活动。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工作机制,推动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协调配合、资源统筹、优势互补、融合高效。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慈善事业引导资金。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对符合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和范围的慈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第十八条 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为捐赠人、慈善组织等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免征权利转让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参与公益慈善的定制化信贷、慈善信托、资产管理等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慈善项目、志愿者人身意外及责任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平台等媒体,为开展慈善活动减免信息发布费用或者提供传播便利。
鼓励会展中心、体育场馆、车站、机场、地铁、港口、医疗机构、旅游景区、公园、商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减免费用或者给予其他便利。
鼓励广告经营、仓储物流、法律服务、评估、审计等专业服务机构,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减免相关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理论研究与人才培养。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慈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探索建立慈善专业人才职称评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市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慈善组织、项目、捐赠等数据。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困难群体认定、救助状况、志愿服务记录等必要数据的信息互通。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弘扬泰伯至德、近代无锡民族工商业慈善、华氏义庄等慈善文化,打造“阳光下的善行”等特色慈善文化品牌。
鼓励通过慈善博物馆、慈善展览馆、慈善公园、慈善长廊、慈善超市等慈善空间和捐赠场景宣传慈善文化。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时段或者版面,播放或者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普及慈善知识,宣传慈善事迹,营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每年9月为无锡慈善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慈善项目展示、慈善典型褒扬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慈善礼遇机制,在医疗绿色通道、公共交通、窗口服务、困难帮扶等方面为捐赠人、志愿者提供优待。
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与信用评价、公共服务优惠挂钩的激励机制。
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向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帮扶。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审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慈善领域联合检查、执法协作等综合监管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法将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在慈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慈善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