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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4-12-1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5月23日由无锡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锡政办发〔2024〕34号)的安排和《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第142号令)要求,市公安局作为《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结合近年来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对立法后评估工作进行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现将立法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市公安局作为《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

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胡杨担任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大数据管理支队,负责评估的日常工作开展,以及评估数据的采集、分析与整理、统筹协调、汇总评估等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

为做好《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定了《<无锡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方案从评估目的、评估组织、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内容、评估步骤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计划,明确了将《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第142号令)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技术性和绩效性作为评估标准;确定了本次评估主要采用的方式,一是通过走访或书面方式征询相关部门和市(县)区公安部门意见,二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三是召开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意见,四是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办法》具体实施情况;明确了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意见收集和实地调研

为全面了解《办法》的立法质量和实施情况,《办法》立法后评估办公室根据评估方案的要求,主要做了六个方面的工作:

1.立法比较分析。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梳理,深入分析《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性等。

2.广泛征集意见。自2024年7月15日至8月30日,各地以入户走访和日常巡逻中征集社会各方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收到各类意见15条;

3.开展问卷调查。对抽样调查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员、专家、居民代表发放问卷,共回收调查问卷183份;

4.召开座谈会。召开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行业专家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5.组织实地调研。为进一步了解《办法》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走访各区(单位)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管理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保证了评估工作的实效性。

(四)进行分析评价

评估小组办公室将《办法》与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和研讨,对调查问卷基础数据进行收集汇总,对座谈内容进行文字梳理,对实地调研情况进行记录整理,对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并全面分析和总结,确定了评估报告撰写框架和初步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

评估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起草评估报告,然后经局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论证,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及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结合现阶段我市公园管理情况,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经评估小组研究论证后提出了《办法》继续有效的处理意见。

《办法》于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已经实施五年有余。总体上看,《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立法成效较好,在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有序发展,推动了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化水平的提升。目前《办法》实施的法律环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形势无明显变化,《办法》仍然适用当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并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合法性

评估小组认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属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无锡市人民政府拥有本《办法》所涉事项的规章制定权。根据市政府2018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公安局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并在对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现状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完成《办法(草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2019年5月由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当时《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并参考了上海、深圳、苏州、常州等等省内外地方立法,制定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施行以来,现行《办法》上位法未发生变化,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

(二)关于《办法》的合理性

在合理性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办法》是一部在当时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具备合理性的地方政府规章。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如《办法》第九条“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和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相关设备”,并在第三十五条中对违反第九条规定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此类条款的设置,能有效防止公民隐私泄露,确保贯彻执法为民理念不动摇,极大地震慑不法行为。

(三)关于《办法》的协调性

在协调性评估方面,通过对比分析,评估小组认为,《办法》在制定时充分考虑国家的方针政策,如《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程示范和重点支持项目管理办法》(中综办〔2017〕3号)等国家部委文件,在实施初期与我市制定的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冲突。《办法》针对的管理领域相对单一,现阶段与同阶位的政府规章、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相互协调衔接,相关配套制度总体上完备。

(四)关于《办法》的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的条款内容,充分考虑了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共性和特点,切合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实际,规定的程序总体正当、简便,要求和措施的表述明确细致,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与共享的双重属性。如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广电、铁路、民航、邮政、金融、电力、电信以及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此条规范了管理单位的责任,确保在合理、合法、有序开展各类工作。再例如将统一规划纳入《办法》:《办法》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和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达到全面优化全市资源配置,推动由乱到治的目的。

(五)关于《办法》的立法技术性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办法》制定过程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要求,制度设计相对合理,逻辑较为严密,结构较为完整,层次分明,表述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规定,预留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联网共享平台的硬件、软件接口。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第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及符合相应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单位。公安机关以及其他部门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维护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从技术上统一标准,打通了资源共享的壁垒。

(六)关于《办法》的绩效性

《办法》的实施被社会普遍认可,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较好地解决了城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显著提升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了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在推动我市治安防控事业发展和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城市技术防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

《办法》实施后,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目前我市已建成全市统一标准的视频图像联网共享平台,截至目前,共接入全市公共部位视频监控40余万路,联网数量较2019年增长300%,全市智能视频监控建成7.2万路,较2019年增长700%,全市重点单位和部位实现视频监控覆盖率100%,视频监控对破案的贡献率达到98%的历史高位。通过全市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推动资源共享,惠及11个政府部门,节约政府财政性投入约15亿元。

三、评估建议

视频监控等技防设施是城市治安防控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满足当前城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需要。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继续有效,应总结实践经验,继续贯彻实施《办法》,并提出实施建议如下:

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范化管理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活动,在全市上下形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化的广泛认识和良好氛围。

2. 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督促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已有设施的功能和质量,提升我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对辖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严格把关,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维护管理进行过程的监管。

3. 提升技防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水平。组织开展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培训,学习交流管理工作经验,推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全面提高全市视频监控等技防管理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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