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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09:4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4-00015
发文日期
2024-03-29
公开日期
2024-04-02
文件编号
锡依法办〔2024〕3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面向企业法人,面向社会团体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法制,文件,行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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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无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显示全部表格信息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县)、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16年8月12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无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无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无锡市司法局

                                                                                                                            2024年3月29日

 

无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拓宽社会力量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司法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媒体工作者及其他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村(社区)、企业中聘任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连续居住满三年以上,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七十周岁;

  (二)关心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行政执法监督基本知识,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意见,能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和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50名,由市司法局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产生:

  (一)推荐:市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名额,向有关单位发出意向性意见,有关单位推荐人选;

  (二)自荐: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开选聘信息,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自荐报名;

  (三)遴选:市司法局对推荐和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考评,考虑合理比例构成,确定拟聘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四)公示:市司法局对拟聘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任:公示期满,对无争议的人选正式聘任,颁发聘书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五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任期2年,可以连续聘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聘任期满自然解聘。

  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职情况,市司法局可以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为义务性质,无工作报酬。

  市司法局负责保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有关活动经费。

  第七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关注本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向市司法局反映社会各界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四)参与本市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案件的集体审议活动;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八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二)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转告市司法局处理;

  (三)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参与有关行政执法活动;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和职权认真履行工作;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五)参加市司法局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关工作;

  (六)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确需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时应提前征得市司法局同意。

  第十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予以解聘并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违规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或者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情形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行政执法问题,确认属实、能够当场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说明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二条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填写《无锡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或采用其他方式,直接向市司法局提交或反映。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每年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具体负责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聘任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具体事务;

  (二)召开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监督工作情况,探讨研究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征询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四)开展监督业务学习培训,向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供监督工作资料;

  (五)综合评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与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规实施监督情况,可以向市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聘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参照本行政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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