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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立法后评估报告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安排和《无锡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无锡市公安局作为《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实施单位,专门对《管理办法》开展了立法后评估。具体评估情况如下:

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立法后评估工作要求,市公安局作为《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公安局成立以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国强为组长,法制支队和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法制、交警支队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评估领导小组,在交警支队法制科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从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详细计划,并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确保《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意见征集与研究。评估小组针对《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分别设计了2种调查方式,结合走访调研和座谈交流听取意见。一是通过市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向各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征求立法后评估意见;二是通过无锡交警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走访各相关企业单位发放问卷调查表300份。

(四)进行分析评价。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五)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论上报市局研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评估结论以及分析评价

通过归纳汇总所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按照评估标准逐项分析,评估小组办公室得出初步评估结论,于2022年10月经评估领导小组研究论证,提出予以修订的处理意见。

《管理办法》于2016年6月30日由市人民政府颁布,10月1日起施行。总体上看,《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立法质量较好,立法目的较明确,制度设计相对合理,结构完整、层次分明、逻辑严谨、表达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执行性,立法成效较好,对提升我市工程运输及安全监督管理法治化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职责提供依据,对加强我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的修订、相关部门的名称变动,《管理办法》的部分制度设计及相关条款与相关法规在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冲突,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的合法性。《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规范、制定内容合法。《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为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管理办法》在2016年实施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先后于2021年、2022年作了修改。从总体看,《管理办法》与上位法基本一致,但是也存在部分内容和现在社会发展情况不一致之处。

比如,《管理办法》提及的安监、工商、质监、农机等部门因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发生了改变;《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工程运输安全第一责任人”,与《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表述不一致;《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属于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的,持有道路运输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4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冲突;《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擅自组装、拼装、改装工程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72条规定的货运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罚并责令改正的规定不一致;《管理办法》第35条设置的的处罚金额与《安全生产法》第97条的处罚金额不一致等。

(二)关于《管理办法》的合理性。在合理性评估方面,评估小组认为《管理办法》是一部在当时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具备合理性的地方政府规章。所采取的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一些具体和必要的措施,较好地解决了本市面临的实际问题。

比如,进一步明确工程运输安全的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工程运输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责任是解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关键;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三)关于《管理办法》的协调性。《管理办法》在制定时全国在工程运输安全管理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但在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国家层面和各部门有一些规定,这是《管理办法》立法的主要依据。通过对比分析,《管理办法》在实施初期与国务院部委、省、市制定的其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明显冲突,日常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总体上完备,能够做到互相衔接。随着时代的发展,各部门也相继下发了有关工程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对比分析《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协调之处。

比如,省公安厅下发的《江苏省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第10条对申领通行证的工程运输车驾驶符合条件与《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不一致。《管理办法》第23条第4项规定“2年内发生2次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畸轻,调整为“2年内发生2次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较为合理;第2项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有10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第5项规定“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畸重,对驾驶人要求过于严苛。

(四)关于《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管理工作实际,《管理办法》中有些内容在制度设计、操作程序方面不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作细化调整。

比如,《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工程运输车辆需要进入限制通行区域行驶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申请办理《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运输车辆证明手续;运输建筑垃圾的还应当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处置证明》。”该条款未明确申请办理《准行证》的主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均为工程运输单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准行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输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发现存在工地手续不齐全、运输公司申报材料明显不合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是材料不齐等问题。工程运输的防范重点应当为源头管理,从施工工地用车、建筑材料使用、建筑垃圾处置、乃至工地是否符合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等一系统前置决定了工程运输车辆是否需要通行,因此明确由用车方来提出申请较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五)关于《管理办法》的规范性。通过分析《管理办法》条文的用语,比对《管理办法》条文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到《管理办法》在框架体系、章节设置、条文表述等方面均符合当时的立法要求,立法技术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内容准确,在当时上位法的框架下对实施管理、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总体而言,《管理办法》是一部用语规范、结构严谨、逻辑严密的政府规章。

(六)关于《管理办法》的绩效性。《管理办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被社会普遍认可,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对我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提升了我市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实现了预期的立法目的。但是《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规定未能有效实施推行。

比如,《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市、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建、城管、安监等部门建立工程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对工程运输车辆实行动态监管,共享工程运输单位、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信息。”《管理办法》自2016年实施至今,市公安局虽积极沟通协调市相关部门,推进平台建立,但是因各种原因“工程运输安全监控平台”未能建立,对我市进一步提升工程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存在一定影响。

三、立法后评估结论与建议

《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对提升我市工程运输及安全监督管理法治化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职责提供依据,为加强我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国家、省级层面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再次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条款将作较大调整。

综上所述,建议结合本次评估中提出的诸多建议和问题,以及我市道路工程运输管理需求,适时启动对《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或者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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