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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季度法律服务研判报告

发布时间:2023-04-07 13:55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50X/2023-00019
发文日期
2023-04-07
公开日期
2023-04-07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司法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主题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体裁
其他
关键词
政法,法制,法律,律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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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23年第一季度法律服务研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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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数据分析

  12348法律咨询情况:今年第一季度,我市12348共接受法律咨询39495件次,较上季度有所上升。12348话务平台平均接通率为93.73%,群众满意度为97.05%。大多系民事法律关系咨询,其中较多的是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另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纠纷如相邻关系、物业合同纠纷等出现频率也很高。

  二、热点预测

  第一季度,根据法律援助和12348热线的咨询情况所见,有以下几种情况值得重视:

  (一)对于用人单位辞退但不出具辞退通知

  该咨询者表示,其于2020年10月入职,2023年其用人单位向其表示公司需要裁员,通过一张协议表示愿意支付离职补偿,但需要其先填写一张离职申请表,并要求其在“主动提出离职”一栏打钩并署名,其表示这与现实情况不符,但公司表示只是走个形式需要在人事备案。其认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进行电话咨询。

  咨询律师答复公司裁员而不愿意赔偿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利益。在经济性裁员中,只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情况下,被裁员工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而在一般性裁员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裁员工均可获得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通过骗劳动者做出“自行离职”行为,属于对劳动者真实意思的伪造,侵犯了劳动者获取离职补偿的合法权益。

  当前后疫情时代,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善导致裁员大量发生,但企业运营不佳并不是其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精神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挡箭牌,该类情况在接待12348投诉时也较为常见,值得注意。

  (二)关于春节年夜饭被餐厅取消导致一系列有形无形损失的问题

  咨询人反映,其于数月前就看中某餐厅推出的年夜饭套餐,其预定该套餐,并向餐厅支付定金,餐厅向其出具定金收条。后于小年夜其接到餐厅电话,餐厅称因疫情影响经营,预定的年夜饭已被取消,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此时其亲戚都从外地特地赶来,家中老人小孩齐聚一堂,所有人都很失望只能另行找寻餐厅,但为时已晚难以订到,影响了情绪和造成路费等因先前预期而产生损失,故咨询能否由餐厅承担违约责任。

  值班律师答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回定金。定金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案例中,张某为预定节日套餐向餐厅支付定金,现餐厅不能按约为张某提供餐饮服务,致合同目的落空,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除此以外,餐厅无法对咨询人其他产生的损失负责,因为餐厅无法预期损失的边际,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仅以定金的2倍为宜。

  因春节期间防疫政策放开,使得很多人在安排春节活动反而“措手不及”,但部分商家在疫情期间内因受损严重,难以履行之前的合同,买方卖方处于供需不对称较为常见,类情况,该类情况在接待12348投诉时也较为常见,值得注意。

  (三)关于在App上签订的劳务合同涉及纠纷的问题

  咨询人反映:某公司通过App发布信息找到其,请求对工地二楼轻钢龙骨和隔墙工程量进行测量。某公司在微信中承诺完成此项工作给付劳务费。但测量后,某公司称需其交付测量数据才支付劳务费,其认为如果其一旦交付数据,对方就会拉黑他故强烈要求某公司先支付劳动报酬,毕竟数据在其手里也没有其他价值。双方争执不下后诉至法院,其要求公司支付劳务费,但因程某与某装饰工程公司未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对于测量结果交付时间、交付方式均不能举证。庭审时,某公司对其去过现场测量无异议,但表示目前因为争议延误了工作期限,已经不再需要测量数据。其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劳务费,但某工程公司仍不同意支付该报酬,双方继续僵持不下,故进行电话咨询。

  值班律师答复,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劳务报酬的支付存在争议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和利益衡量,从而对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劳务双方对于工作成果交付时间与交付方式均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应对各自的过错负责。咨询人已实际提供劳务,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降低劳务报酬,并且降低后的劳动报酬不违反客观实际,根据民法典倡导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某公司应支付程某该劳动报酬。

  劳务报酬是提供劳务者维持生计的根本保障。在互联网时代,许多个人提供劳务者通过网站、手机App或者微信寻找劳务信息。在这个过程中,要求提供劳务者每一次都与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显然不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劳务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提供劳务一方实际付出劳动,接受劳务一方表示已不再需要工作成果,拒绝支付劳务报酬,提供劳务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务报酬作出让步,接受劳务一方仍拒绝给付劳务报酬。

  现今很多公司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专门的App甚至一些交易平台完成劳务合同的约定,但线上的约定多数没有生成专门的合同,只能从双方交谈内容还原双方的意思表示,也使得很多涉及线上约定的合同难以通过传统的书面内容界定,该类情况未来也将越来越多,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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