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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 (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征求《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  (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10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观山路199号(邮编214131)

  传 真:81825274     E-mail:sfjlfy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2年9月8日

  

无锡市数字化转型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化转型标杆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化转型,以及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促进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数字化转型应坚持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深化数字技术在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融合应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

  第三条【基本原则】  本市促进数字化转型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开放融合、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和安全发展的原则。

  本市数字化转型应当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加强场景应用策划、培育、建设、管理和推广。

  第四条【各级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数字化转型工作的领导,将数字化转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数字化转型的投入,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制,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推动本行政区域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市数字化转型,同时负责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的共享协调、开放利用和监督考核,牵头推进生活数字化转型。

  市网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数字生态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数字政务建设;市城市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治理数字化转型;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牵头推进全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促进数字化转型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域协同发展】  本市运用数字化方式提升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人文交流等领域国际化水平,实施城市国际化发展战略。

  本市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结合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加强数字化转型跨市域合作,构建数字化转型协同发展体系。

  第七条【社会参与】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等参与经济、生活、治理等领域全面数字化转型,推动形成开放合作、多元化参与的协同机制。

  第二章 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数字技术创新与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和标准研制,促进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完善产学研用协同机制,支持完善网络、算力等信息基础设施,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升级,建设融合基础设施,构建完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第九条【技术创新重点领域】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数字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体制机制,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聚焦物联网、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车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信息安全、机器人等技术,研究布局化合物半导体、未来网络、量子科技、元宇宙等前沿领域,突破高端芯片、工业软件、核心算法等关键核心技术,提高数字技术基础研发能力。

  第十条【技术创新平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和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建设有关平台,推动获取重大原创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技术创新主体】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在数字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获取数字技术创新资源。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的研究和转化运用,建立快速维权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统筹规划】  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数字基础设施相关规划,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的原则,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网络基础设施】  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IPv6升级优化,支持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和高速固定宽带网络部署,推进城乡信息通信网络服务能力一体化,提升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算力基础设施】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行政区域内数据中心合理布局,推动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建设,支持互联网、工业、金融、政务等领域数据中心规模化发展,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构建全市一体化算力体系,服务和融入“东数西算”工程。

  第十六条【融合基础设施】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建设融合基础设施,科学部署视频图像、监测传感、控制执行等智能终端,构建智能高效的融合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基础设施保护】  数字基础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确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试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梁溪科技城、蠡湖未来城等重点区域建设,加快推进数字基础设施试点建设,鼓励支持城市信息模型、数字孪生等相关技术率先应用推广,积极推动国家和省级数字技术标准运用实践,促进市级数字技术标准探索创新。

  第三章  经济数字化转型

  第十九条【经济数字化转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二十条【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实施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和工厂的智能化改造和产品智能化升级,推进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推动制造业企业实现“智改数转”,加快实现工业生产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

  第二十一条【制造业集群协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数字技术全面深度融合应用,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打造供应链数字化协作平台,实现产业链上下游的供需数据对接和协同生产。

  第二十二条【工业互联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服务指导、试点示范、政策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上云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提升工业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培育服务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等方式,推进研发设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服务、法律服务、商务咨询和人力资源服务等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体验经济等新模式有序发展。

  第二十四条【服务业数字金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推动发展数字金融,提升移动支付、资产交易、支付清算、登记托管、交易监管等关键环节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产业、金融、数据优势,建立城市级小微金融平台,推动建设供应链金融体系。

  第二十五条【数字乡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加快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在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运用,促进数字技术与种植业、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全面深度融合应用,打造科技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

  第二十六条【数字经济服务商】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各类主体提供经济数字化转型服务,支持建立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开放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加快引育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

  第四章  生活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七条【生活数字化转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促进公共服务和生活方式创新,构筑全民畅享的数字生活。

  第二十八条【数字生活服务平台】  本市推动建设城市数字生活统一服务平台,支撑各类数字生活场景快速迭代、弹性部署、高效建设和持续稳定运营。

  第二十九条【数字生活身份互认】  本市推动建设社会公众数字身份管理体系,持续拓展数字身份在交通出行、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功能,推动“多卡合一”、“多码合一”,推进数字身份跨域互认。

  第三十条【数字生活信用体系】  本市支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加强数字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聚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数字生活场景】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健康教育等基本民生、养老助残等普惠民生、商贸文旅等品质民生的生活场景建设,构建全方位服务体系,实现与社会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全覆盖。

  第五章  治理数字化转型

  第三十二条【治理数字化转型】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促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和模式优化,统筹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提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十三条【项目一体建设】  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一体规划建设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智慧监管、市域治理、利企便民、生态环境等重大信息系统,提升政府履职效能。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数字化共性应用集约建设,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统一电子印章服务体系、数字档案资源体系、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重点共性应用支撑。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强化电子政务网络统筹建设管理,促进高效共建共享,降低建设运维成本,有序推进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

  大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整合现有政务云资源,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云平台,融入全省政务云体系,促进政务云资源统筹建设、互联互通、集约共享。

  第三十四条【数据一体治理】  大数据主管部门、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各类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构建完善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依法依规促进数据高效共享和开发利用,有序推进与国家、省数据平台双向共享。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依托全市一体化大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云网一体平台、融合数据资源、共享技术能力和赋能应用场景的大数据综合利用平台,提升数据资源治理成效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政务一网通办】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一网通办”线上统一入口,加强与城市数字生活统一服务平台入口深度融合,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职能部门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实现互联共享。

  第三十六条【治理一网统管】  城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统筹建设“一网统管”平台体系,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预警,城市重大事件指挥调度,线上线下协同高效处置,推动城市智能化、精细化治理。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社会治理应用场景创新,将涉及基层治理、民政管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生态治理、交通管理、医疗卫生和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的应用接入“一网统管”平台,促进基层减负增效,提升基层智慧治理能力,以业务流程优化实现管理理念革新、治理模式重塑。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实现城市安全多专业数据融合、风险交汇分析、综合研判决策、预警应急响应、高效联动处置,推动智慧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

  第三十七条【办公一网协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运行“一网协同”,建设全市一体化政务协同办公平台,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机制,优化完善“互联网+督查”机制,提升行政执行能力、辅助决策能力和行政监督水平。

  第六章  数字生态

  第三十八条【数字生态】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放管并重,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统一,构建与数字化转型相适应的数据要素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第三十九条【数据要素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快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和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和争议解决等规则体系,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和合作,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

  第四十条【标准规范】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行业领域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建设,加强数字化转型标准的宣传贯彻推广。

  第四十一条【数字人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人才培养与引进计划,将数字化领域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完善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为数字化转型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二条【数据官】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行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地区、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

  第四十三条【数字智库】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主管部门、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数字化转型专家智库,负责研究论证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评估风险,提出专业建议。

  第四十四条【资金保障】  本市应当统筹使用市级专项资金,用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和产业载体、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生活场景建设、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等。

  鼓励和支持数字化转型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股票债券发行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改善融资结构。

  第四十五条【数字鸿沟】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各类生活服务的“数字无障碍”水平,破除因代际差别、收入差别、教育差别、地域差别等造成的数字化应用能力不平衡,弥合城乡、区域和人群间的数字鸿沟。

  第四十六条【数字素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和开放共享,提升全民数字生活、学习、工作和创新的素养与技能,加强数字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有序推进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

  第四十七条【安全体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数据和网络安全保障,提升态势感知、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强化针对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研究管理,促进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化转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意识。

  第四十八条【包容审慎】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建立数字化转型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对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不作负面评价。

  第四十九条【评估考核】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级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评估,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数字化转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数字化转型情况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XXX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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