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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为了加强京杭大运河(无锡段)、梁溪河沿岸地区的风貌管控、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无锡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无锡市市民中心10号楼7楼无锡市司法局

  邮编:214131传真:81825274   E-mail:xzfgc8@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8日

  无锡市京杭大运河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

  (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京杭大运河(无锡段)、梁溪河沿岸地区的风貌管控、环境保护和文化传承,营造形态美、特色明、活力强、底蕴厚的魅力水岸空间,充分彰显“水韵无锡”之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京杭大运河(无锡段)、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以下简称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滨水公共空间是指京杭大运河从直湖港河口至望虞河口沙墩港(含古运河)和梁溪河自西水墩至犊山防洪控制工程内,岸线向周边水域、腹地适当延伸,对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游览观光、文化传播、运动健身、休憩娱乐等公共活动功能的空间。具体范围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开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彰显特色、传承保护的原则,促进滨水公共空间成为继古开今的璀璨文化带、山水秀丽的绿色生态带和享誉中外的缤纷旅游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滨水公共空间工作统一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是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两河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负责所辖滨水公共空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城市管理、文广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滨水公共空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滨水公共空间智慧城市的建设,依托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平台,利用视频感知、物联网监测等技术,实现集感知、分析、服务、指挥为一体的智慧化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滨水公共空间的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鼓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社会团体等对涉及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滨水公共空间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京杭大运河沿线相关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等方面的交流协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和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编制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打造高品位文化长廊、高颜值生态长廊、高水平旅游长廊、高效益经济长廊”的定位,明确发展目标、管控范围、功能分区、土地用途管制、空间节点、设施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落实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贯通及重点片区划定、城市天际线管控、历史遗产保护、特色风貌塑造等要求。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深化相应重点片区滨水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控制引导和保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组织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根据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编制滨水公共空间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应当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发展定位,综合考虑整体性、安全性、亲水性、可达性、生态性等因素和高标准服务要求,编制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建设协调美观、功能齐全、绿色低碳的高品质公共环境。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对本辖区滨水公共空间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全流程进行指导、规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依法确定高水平专业团队参与滨水公共空间建设的设计咨询和管理。推行滨水公共空间建设设计师负责制。

  第三章  设施设置与维护

  第十六条  滨水公共空间的设施应当符合滨水公共空间建设导则,满足布局合理、功能匹配、风貌协调和安全舒适等要求,为不同年龄段的社会公众提供人性化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交通枢纽、城市地标、文化遗产、公园广场等空间节点,营造活力多元的公共空间。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可达性、便捷性、舒适性的要求,建立健全综合公共交通体系,完善交通引导和停车引导系统,实现公共交通站点、重要公共服务设施与滨水公共空间的有机串联。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营造安全舒适、景观协调、畅通便捷的公共慢行系统。

  实现滨水公共空间内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连续贯通,提供健身运动、休憩观光、遮阴避雨等服务。

  在符合航道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漫步道、跑步道、骑行道贯通,设置亲水平台、水上栈桥、慢行桥、观景走廊等亲水设施。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设置下列市政设施:

  (一)在保证防汛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优化调整码头功能,发展航道运输、旅游观光等多功能复合的水上交通;

  (二) 结合公共绿地、公共建筑等统筹设置停车便利化设施。利用有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闲置土地、征收地块、桥梁空间等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三) 建设和改造各类公共绿地,提升绿化景观和生态质量,逐步实现绿道贯通;

  (四)在保障行洪、输水、排水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河道堤防、防洪排涝闸站和雨水管入河排口的改造和美化;

  (五) 在重要空间节点设置安全美观、智慧节能、层次丰富、色彩协调的景观照明设施;

  (六)在适宜区域建设环境自动监测站或者临时性自动监测位;

  (七)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建设和改造各类海绵城市设施;

  (八)有利于提升公共空间品质的其他市政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为社会公众户外活动提供下列配套服务设施:

  (一)管理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等管理服务设施;

  (二)母婴室、饮水点、无障碍设施、休憩座椅亭棚、照明充电、共享单车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四)公益宣传设施;

  (五)指示标牌设施;

  (六)游乐、餐饮零售、亲子互动等商业服务设施;

  (七)户外球类、滑板、轮滑、攀岩和拓展运动,以及与水上运动、体育赛事相配套设施;

  (八)历史文化雕塑、景观小品等公共艺术品设施;

  (九)治安消防点、医疗急救点、安全防护、水上救助、公共安全监控等安全保障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智慧充电桩、智慧路灯等物联网融合设施,利用多种感知技术,加强公安、交通、水利、市政、城市管理、气象等领域基础设施的联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应用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管理规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滨水公共空间各类设施的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对各自设置的设施分别依法确定设施管养单位,并监督检查。

  本条例未涉及的设施,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负责管养。

  鼓励委托专业第三方,开展滨水公共空间基础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综合管养。

  第二十五条  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管理规范,建立滨水公共空间设施管养、巡查、监督检查等制度。

  经巡查发现设施存在污损、毁坏、安全隐患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形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及时修补更换。

  第四章  共享与共治

  第二十六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还岸于民、还水于民,创造更多宜居宜游的共享空间,满足社会群众安全、便利、游憩、观赏、交往、健康等需求。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及相关建设单位应当与沿岸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协商开放亲水贯通所涉及的空间,并依法给予补偿。

  鼓励沿岸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居住区向社会错时开放停车资源,有偿使用的参照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滨水公共空间应当全时段对社会公众开放,因重大活动、大客流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封闭的除外。

  滨水公共空间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和社会发布制度,必要时采取限流、分流、禁行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滨水公共空间依托相关设施进行下列活动:

  (一)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资源传承弘扬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化展示、论坛展会等文化活动,以及艺术节、音乐节、主题日和重大节庆等活动;

  (三)科学教育、新技术展示等科技普及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等活动;

  (五)文化遗产和工商业遗产线路游、滨水休闲游等旅游活动;

  (六)健身运动、球类竞技等体育活动,以及龙舟、帆船、马拉松等体育赛事;

  (七)散步、骑行、公益集市和亲子活动等休闲社交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滨水公共空间烧烤、垂钓、跳广场舞、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在滨水公共空间吸烟的,应当在指定的吸烟点进行。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安全风险、环境影响、区域条件等实际情况,充分听取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确定本条规定的特定区域、时间段、活动秩序要求,并通过设置标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告知。

  第三十条  滨水公共空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游泳、擅自捕捞、放生外来物种;

  (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骑行道;

  (三)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擅自摆摊设点;

  (五)违法占用绿化用地;

  (六)擅自在绿地内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活动;

  (七)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

  (八)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者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九)损坏安全标识和指示标识、水上救助器材、防汛设施和公共艺术品设施;

  (十)违反规定停靠船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两河沿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滨水公共空间有关活动秩序的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通过成立共治平台、制定共治规约等方式,健全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机制,提升滨水公共空间社会共治能力。

  鼓励志愿者参与滨水公共空间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宣传、引导、咨询以及社会秩序维护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通过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建立收集反馈民情民意实体化运作机制,畅通电话、网站等监督渠道,听取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形成人人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对违反滨水公共空间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历史文化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发展相统一的原则,突出重点、因河施策,加强两河沿岸地区的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增强滨水公共空间文化特色,塑造无锡特色的文化标识和时代记忆。

  第三十五条  京杭大运河(无锡段)滨水公共空间应当重点保护京杭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本体、惠山古镇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沿岸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充分展示大运河江南文化的地域特色,建设传古扬今的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弘扬大运河文化、吴越文化、工商文化、红色文化的当代价值和时代精神。

  古运河滨水公共空间应当重点保护清名桥沿河历史文化街区、无锡老城 “龟背形”格局,以及北尖、南尖、西水墩、黄埠墩等建(构)筑物和沿岸各类街、桥、寺、码头、仓库、古窑群等历史文化资源,充分展示无锡“江南水弄堂、运河绝版地”的特色。

  梁溪河滨水公共空间应当重点保护仙蠡墩为代表的古文化遗址、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等,充分展现无锡历史发祥地文化特色,弘扬吴文化优良传统。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规划、文广旅游、市政园林、生态环境、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和分级保护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和分级保护制度,制定分级保护方案,加强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要求,结合公共基础设施,提升配套服务功能,规划建设特色展示区和景观节点,促进各类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活化利用。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惠山泥人、锡剧、锡绣、留青竹刻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锡传统技艺,融入当代生活,展现无锡文化特色。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两河沿岸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滨水公共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保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的原有特色。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城市家具及其他设施的风格、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传统建(构)筑物风貌相协调。

  第四十条  在京杭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落实建设项目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和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吸烟、垂钓、烧烤、跳广场舞、无人机飞行等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予以劝阻、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漫步道、跑步道或者带动力的非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进入非市政道路骑行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四项规定,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擅自摆摊设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法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违反规定停靠船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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