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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关于征求《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全文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请于2022年6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寄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送给无锡市司法局。

  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无锡市观山路199号(邮编214131)

  传 真:81825274     E-mail:sfjlfyc@163.com   

  

                  无锡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7日

  

 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建设高水平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促进车联网产业发展,提升智能交通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解释】  本条例所称车联网,是指以车内、车与车、车与路、车与人、车与服务平台的全方位网络连接为基础,按照约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交互标准进行无线通信和信息交换的信息物理系统。

  智能网联汽车是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最终可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是车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发展促进原则】  车联网发展促进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开放合作、安全有序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编制车联网发展规划,建立议事协调机构,协调解决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车联网发展规划,组织推进本地区车联网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联网发展工作,承担车联网发展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车联网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智库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车联网发展专家咨询机制,对车联网发展涉及的技术、伦理、安全、法律等问题进行研究。

  第八条【社会参与】  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车联网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下,积极参与车联网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车联网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

  车联网基础设施包括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车联网算力中心、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智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RSU(路侧单元)等新型的、实现道路信息感知、车与路无线信息交互共享的相关设备设施。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车联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条【建设计划和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车联网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智能网联道路建设指南,指导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将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纳入年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智能网联道路基础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推进现有道路智能网联化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共建共用】  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相关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适应车联网发展需求,实现共建共用。

  第十三条【网络建设】  鼓励和支持通信运营企业结合车联网应用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高可靠、低时延的车联网通信专网。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联网专用频率的监管,有序扩大车联网专用频率覆盖范围,鼓励车联网应用与运营单位使用车联网专用频率开展车路协同相关应用。

  第十四条【平台建设】  全市统一建设的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实时采集车联网运行数据,并汇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政道路等与车联网相关的数据。

  第十五条【高精地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城市级高精度时空信息服务,支持基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的高精度差分基站等设施建设,推动差分定位服务规模化部署,实现高精度地图与5G及北斗高精度定位融合。

  第十六条【依需求搭建】  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市场主体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联网相关设备的,应当依法向相关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形成相关数据的应当依法与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共享。

  

第三章 推广应用

  第十七条【发展推广】  分级分类推进车联网全域应用,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虚拟仿真测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等活动,突出体现车联网在智能交通、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是指在用于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道路测试主体和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十九条【测试与示范分级】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应当根据自动驾驶技术水平由低到高按照以下四个级别逐级开展:

  (一)主驾配备安全员;

  (二)主驾不配备安全员、副驾配备安全员;

  (三)前排不配备安全员、车内配备安全员;

  (四)全车不配备安全员、远程配备安全员。

  鼓励和支持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开展高等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推进车联网数据在自动驾驶决策、控制中的应用。

  第二十条【结果互认】  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主体,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结果,简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流程和项目,或者根据协议互认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结果。

  第二十一条【商业探索】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主体在示范应用过程中探索载人载物的商业模式。

  第二十二条【商业运营】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依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推广】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公交出行、环卫作业、道路养护、交通优化及信息服务等领域率先应用智能网联汽车或车联网技术和产品,提升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融合应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智能化升级,打造车联网融合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数据开放】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获得与其产品及服务相关的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公共管理领域车联网相关数据。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不予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处理后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可以根据情况转为向符合条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或无条件开放。

  第二十六条【数据价值挖掘】  鼓励市场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求,依法使用车联网数据,提升应用服务水平。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发利用车联网数据,创新商业化应用场景,推进车联网数据增值利用。

  市人民政府公共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车联网数据资源市场化交易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数据资源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产业政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车联网产业政策,靶向培育、精准扶持示范性强的车联网项目和产业化水平高的车联网企业,健全车联网产业链,促进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联网产业统计、分析、监测、评估体系,提升产业引导能力。

  第二十八条【重要领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车联网全产业链布局,支持车联网无线通信、环境感知器件、车路协同系统、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软件和算法等车联网关键领域发展。

  第二十九条【集群发展】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车联网产业集聚发展,结合特色优势培育优势产业集群。

  支持车联网特色产业园区建设,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配套合作、协同创新活动。

  第三十条【技术攻关】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制定覆盖车联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并给予配套支持。

  第三十一条【科技成果转化】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车联网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地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

  第三十二条【企业培育】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车联网企业梯度培育,聚焦车联网核心产业招引车联网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提升产品性能和服务水平,深化与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的配套合作,增强生态主导力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十三条【研究机构】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究机构,研究车联网产业发展路径、技术发展趋势、商业运营模式等问题。

  第三十四条【创新载体】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车联网领域测试基地、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

  第三十五条【产业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集成电路、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产业与车联网产业融合发展,形成跨界融合的技术和产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全面加强安全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终端与设施网络、网联通信、数据、应用服务、车辆运行等领域安全保障工作。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加快车联网安全产品研发,参与车联网安全体系构建,推进车联网安全产业发展,保障车联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主体责任】  市场主体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加大资源保障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加强车联网安全领域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设备设施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车联网设备设施安全监测能力,组织开展道路侧基础设施的常态化巡检、运维工作。对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产品漏洞发现、验证、分析、修补、报告等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路侧智能化设备、汽车网关、电子控制单元、车用安全芯片、车载计算平台等安全标准的制定,研发具备安全防护能力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网络安全防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车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建设,开展网络安全威胁、事件的监测预警通报和安全保障服务。

  开展车联网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加强车联网网络设施和网络系统安全防护能力,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分级防护要求,建立网络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联网安全信任根管理平台,联合构建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机制。

  第四十条【数据安全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个人信息与重要数据保护,对市场主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开展车联网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采用加密、签名、备份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市场主体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第四十一条【数据跨境传输】  在车联网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进行数据安全审查。

  第四十二条【平台与应用安全】  开展车联网相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升车联网相关平台安全防护能力,防范网络侵入、数据窃取、远程控制等安全风险。

  提供应用程序、开展应用场景服务的,应当强化应用程序身份鉴别、通信安全、数据保护等安全能力,开展车联网应用程序安全检测,及时处置安全风险,防范恶意应用程序攻击和传播,提升应用场景服务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车辆运行安全】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划定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和时段,按照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扩大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并配备符合相应道路运输从业条件的测试安全员或驾驶人。需要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号牌,并在划定的路段、区域开展相关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风险提示】  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和商业运营的主体应对服务对象明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设置显著的标志图案,并配备应急装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五条【营商环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车联网企业提供便捷化政务服务,研发创新政策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十六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车联网发展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车联网发展。

  第四十七条【标准制定】  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车联网领域地方标准,推动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他组织主导和参与车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第四十八条【公共服务平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车联网领域企业孵化、知识产权、认证认可等服务水平,增强产业配套能力。

  第四十九条【人才培养】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车联网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车联网人才在住房保障、健康医疗、子女教育和永久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结合本市车联网产业发展需求,推进学科建设,持续深化产才融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条【金融机构和保险】  鼓励金融机构调整业务结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开发适应车联网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改善融资环境。

  支持金融机构为车联网企业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融资服务,提供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车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服务,开发适应车联网企业发展的保险产品。

  第五十一条【融资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为符合条件的车联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服务。

  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发债机构为车联网企业提供增信服务,促进车联网发展应用。

  第五十二条【宣传】  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车联网技术与应用体验活动,扩大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领域宣传力度,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车联网先导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支持车联网先导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实施期限】  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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